简介:让与担保因其应用的广泛性及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论争。细究其原因,系对此类合同性质认识不一。有学者主张其为以物抵债协议,而本文认为其应属让与担保合同。此类合同效力饱受诟病的因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流质条款,违背物权法定。《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将让与担保视为一种债之担保,进而对权利人课以清算义务,为实务中认定让与担保合同效力提供了新的进路。但本文认为,让与担保实为物之担保,对其规范亦不应止步于司法解释,宜借助民法典修改之机,将该制度纳入法典加以规范。如此,方能使该制度的构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有益于经济之融通。
简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已渐趋常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明确要求此类案件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企图定分止争。但该条款对买卖合同性质的留白性处理,又引起了新的一轮学术争论。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下,第24条的适用前提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为核心。据此,房屋买卖合同可分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与非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分别对应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担保功能以及无担保功能之情形。针对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以代物清偿之预约进行规制,并赋予债权人以生效判决执行方式的选择权;同时,将非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纳入附条件买卖合同,以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尊重。
简介:《物权法》第102条的理解及应用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通过查询不同法院的判决认定,主要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自己对《物权法》第102条的观点。
简介:由于定位模糊,实务中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比较随意,主要以损害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作为该条款的适用标准。应当将第24条视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在行为人不成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性、因果关系、利益与风险平衡等社会一般观念认同的归责事由,以此判定是否应让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判处从业禁止。“从其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性的授权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特有现象。应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对“从其规定”所援引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限缩。“从其规定”并非要求放弃刑法的规定。从业禁止适用中的“从其规定”只是授权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突破“3年至5年”的限制,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来宣告从业禁止。应当在“从其规定”的前面增加“可以”二字,使“从其规定”由强制性规定变为任意性规定,以便与该条第1款的任意性规定相协调。
简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尹新天先生的观点,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不属于专利权例外,因而不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这是值得商榷的。《专利法》第69条中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相同。在逻辑上,对于《专利法》有关条款的定性应当遵从相同的标准。如果认为《专利法》第14条及强制许可相关条款属于专利权例外,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认为《专利法》第69条是专利权例外。从国际法视角看,《专利法》第69条主要与TRIPS协议第30条及第26条第二款相对应,属于典型的专利权例外。我国《专利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写入该条第二款。
简介: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