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认同。
简介:罪己诏是皇帝的告全民检讨书。国家发生了天灾,地震,大旱大涝,或年景失序,以及内乱和外患等重大人祸,古代的皇帝要颁布罪己诏,向国民做出深刻反省。用今天的观点看.这至少是一种很有实效的干部教育方式,在灾难面前,皇帝当了第一责任人,大臣们自然会更加谦恭待民。
简介:在此类犯罪中应该建立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例外,(33) 因此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应成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例外,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应在发展中前进
简介:<正>引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既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之所在。是否确立该原则,以及是否建立了保障该原则得以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
简介:证人是否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境外法治国家的立法中呈现三种不同的类型。相关国际公约正在逐渐认可证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我国应当明确承认证人享有此权利。由于证人与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两者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行使条件、保障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为了平衡真实发现与保障证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关系,我国应当赋予证人有限的罪行豁免,严格限定豁免案件的适用范围,并完善证人作证的豁免程序。
简介:汉武帝没有通过征和四年所下《轮台诏》表示对自己一生征伐的悔过。《轮台诏》是武帝针对西域有关具体问题尤其是轮台屯垦一事做出回答的诏书,没有表现出对过去穷兵黩武的悔悟,也没有反思自己一生过失。
简介:《左传·庄公》中记载:鲁庄公十一年秋,宋国遭遇了大水灾,鲁庄公遣使去慰问。宋闵公对来使说:“都是我不好,对上天不诚敬,上天才降下灾难,也让贵国国君担忧了,真是感激不尽。”鲁国大夫臧文仲听到宋阂公的话感慨到:“宋其兴乎!禹汤罪己,其兴也勃;桀纣罪人,其亡也乎焉。”
简介:一、发展状况与我国现行法起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表述为“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出卖自己”、“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控告自己”,之后又以“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强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表达方式出现。此时它侧重针对于政府获取信息的不正当手段.意图在于禁止通过发誓、酷刑或威胁、利诱等其他强迫形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并仅被视为对于过分热心的执法人员的一种限制,
简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通过对“何谓强迫”、“强迫的主体与对象”、“强迫的客体”、“强迫所获供述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告知这一条款”等相关操作问题进行法解释分析,以期促进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侦查机关自行办案采取的暴力性强迫或严重威胁性强迫所获的供述应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同时,为避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虚置,侦查机关与行政机关以联合办案为名,行侦查之实所获取的当事人自愿性陈述不得作为诉讼证据材料加以使用,如要使用,须重新制作,当然,这一过程中更不得强迫其陈述。
简介:
简介:欧洲国家在适用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为了保障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具体从如下三点着手:其一,将此特权的适用领域拓展至行政法领域。其二,对秘侦措施中的隐秘探话进行必要的限制。其三,对刑事扣押对象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此项特权,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存在冲突,有关的配套制度付之阙如,严重影响了被追诉人此项特权的有效性,需要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予以完善。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纳入到条文之中,但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本文基于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不同解释,结合国际通行准则,归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存在三种内涵,以及本义内涵上的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如实供述”条款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并通过比较方法,提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建立的相应配套制度和例外情形。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纳入条文之中,但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本文基于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不同解释,结合国际通行准则,归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存在的三种内涵,以及本义内涵上的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如实供述"条款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并通过比较方法,提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建立的相应配套制度和例外情形。
简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来自于联合国的规则,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引入,对于遏制我国存在的刑讯逼供这个顽症,避免冤假错案,充分保障人权,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赋予了诉讼当事人拥有拒绝证实自身有罪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准确理解该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保护人权。
简介:他因车祸高位截瘫。他对生活感到无望。一句话:他不想活了!他于是“雇凶杀己”——这桩离奇案件折射出一个法律问题: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简介:诏书作为皇帝下达的命令,堪称“最高指示”,绝对是“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不过,其中有一类特殊文本,即可称帝王“自我批评”的“罪己诏”。
简介:最近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作为原则写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我们通过探析该原则的立法本意,进而分析其在中国政治哲学基础的缺失,再结合相关制度以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观念,分析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困境。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又保留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有“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者抵牾,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冲突。必须认真对待两者的冲突,顺应刑事诉讼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实现为导向,兼顾司法实践需求,降低法律自身的冲突,避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法律原则落空,应提升法官的心证能力,去除对口供的路径依赖心理,实现从人证到物证侦查模式的转变,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降低非法获取口供的诱因,以实现对两者冲突的平衡。
简介:已有能,勿自私;人所能,勿轻訾。勿谄富,勿骄贫;勿厌故,勿喜新。人不闲,勿事搅;人不安,勿话扰。
刑诉法修正案拟遏刑讯逼供之祸不自证其罪受认同
罪己诏
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证人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汉武帝何曾“罪己”?
提倡“罪己”敢担当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适用及保障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若干问题研究
罪己诏——分析学生案例
比较与借鉴: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内涵及其制度配套
浅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理解和公诉环节的实践把握
“雇凶杀己”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罪己诏":帝王的自我批评文本
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进入刑事诉讼法的反思
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不自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