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有所区别,在实践中首先要定义何谓“专门知识的人”.2005年《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司法鉴定人的规定.可看出鉴定人的条件很多,必须满足以上规定的条件才能称为鉴定人.而对“专门知识的人”还没有如此细致准确的规定.新刑诉法虽然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名词,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所区别,但在民事诉讼中的专门知识人仍有借鉴的意义.特别是审判机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有了更深的认识.新刑诉法中所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对鉴定意见所涉及的其它专业问题,委托在科学、技术或者其它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
简介:摘要“君子不器”是《论语·为政》中的一章,而对于这句话的理解,从古至今都有众多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整理《无求备斋论语集成》系列丛书,其中所收录的魏晋至明清时期有关论语的不同集解,发现朱熹对这句话的注解对后世影响深远,而明末清初学者逐渐摆脱朱熹注解“一才一艺”的束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初专门之学的兴起。
简介:管辖是确定有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上的分工的一项制度。所谓专门管辖,是指对特定人犯罪的案件,不由普通审判机关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来审判,而由专门机关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专门管辖在中国古代诉讼中就已存在,并且具有类型多样化、内容丰富、规定完备等特点。本文拟对这一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一中国古代专门管辖制度的类型(一)对特定身份的专门管辖虽然一些古代思想家曾经提出过“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先进思想,但中国古代诉讼并没有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各个朝代几乎都有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主要是贵族官僚)在审判上实行照顾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是特权等级在司法领域享受优惠待遇的体现,其中对
简介:知识产权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限制制度,存在于TRIPS协议及多部条约法律中。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仅在专利法领域做出了一些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这些规定并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条约为我们提供的空间,在有些强制许可运用的审查上过于严格,导致强制许可没有在我国起到应有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限制权利无限扩张的作用。通过对比TRIPS协议及相关条约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强制许可的规定,可以为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建立强制许可制度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