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机构仲裁是仲裁发展史上的成熟形态,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确认模式因仲裁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区别。本文在对仲裁机构作了界定之后,对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三种模式:法人形态、公司形态和纯民间形态。对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由于历史的桎梏和实践的现状在理论认识上混淆不清。本文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法人,但要在立法中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仲裁委员会是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观点,本文认为已是历史的产物,为了顺应仲裁的民间性的本质属性和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仲裁服务市场对中国仲裁机构的挑战.本文认为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改时可以将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在新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设道路上树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它意味着:第一,中国没有统一的一部仲裁法的时代已经结束。在仲裁法颁布之前,不仅在解放前,中国没有一部统一的仲裁法典,就是在解放后四十多年里,我国也一直未制定和颁布过统一的仲裁法典。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成果,只是表现为若干个仲裁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仲裁适用的条文。立法形式上的不统一,使得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内容在不同的法规或条例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导致了某些相同或相似纠纷的仲裁,在适用不同的法规或条例时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使得我国有了一部统一的仲裁法
简介:仲裁(Arbitration),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而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有悠久的历史,但它真正成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是从中世纪开始的,世界许多国家也都从十九世纪初起,或通过专门立法,或通过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专章规定仲裁制度的方法,先后制定了仲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颁布施行,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仲裁法的时代,在新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设道路上树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