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立法未确立“明显不公”为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更未规定“明显不公”的判定规则和对作出明显不公仲裁员的追责制度。然而,通过查阅到的我国诸多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书可以发现,“明显不公”这一词汇被司法实践广泛使用,但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定可供遵守和参照,我国审判人员在对仲裁裁决“明显不公”的判定过程中乱象丛生:或裁判结果相同,审查范围不同,或申请理由相同,裁判结果不同,或裁判结果相同,判定依据不同,亦或是审查重点相同,依据位阶不同。这极大阻挠了法院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了破解困局,理顺“明显不公”的司法判定,笔者深入研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运行现状,拟在合理确定“明显不公”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理性人”规则、仲裁员强制性披露义务规则和仲裁员追责规则引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期构建完善的仲裁裁决“明显不公”判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