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影响。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健康长效发展,需要在内部合理应用公司法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内部治理实际需求制定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运行与发展朝着现代化、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以此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体系。因此,为提高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协调性,需要运用协调策略促使二者在公司治理中充分展现积极影响。基于此,本文依次分析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随后对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关系进行了探究,最后提出了在公司治理中应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协调策略,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简介:【摘要】:从各国《公司法》公司治理模式来看,一般有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立法趋向,其作为学理研究而产生的概念,并未成为专业严密的法律概念,但主义的选择对于一国公司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我国采用统一的公司法立法模式,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立法统一于《公司法》中,由于这些公司规模、经营模式的区别,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立法并不利于整体的公司发展,而是应结合不同情况予以确定,从《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也可以看出,并未明确选择某种主义而是在不同情形下具有某种主义的趋向,这样的立法是符合当前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状况,也有利于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化。
简介:公司契约论在IPO阶段体现得最为清晰.如果契约论有效,IPO时披露的公司章程中就应当包括大量的个性与定制化条款,但现实恰恰相反.IPO章程中并未包含反收购措施、对交错董事会的实证研究也无法达成一致,反收购措施只是专属投资关系的有效补充.IPO章程并不像公司契约论设想的那样是治理创新和个性化定制的载体.对公司法供给方面的州际竞争研究中,尽管大型企业通常在特拉华州注册,但如果其总部设在较小的州,那么其更倾向于在该州注册.公司在较小州注册时,更期待对该州公司法未来的变化施加影响.上述两种解释都得不到公司契约论的支持.1980年至2000年中期阶段的实证研究表明,公司上市后管理层并未发起提升公司价值的治理变革,管理层维持了被认为将降低公司价值的交错董事会制度.2000年中期以后,公司治理环境出现了两大重要变化.其一,大量公司取消交错董事会,董事会独立性增强.其二,多数投票制度作为一项创新制度被广泛运用.虽然这两大变化可被视为降低代理成本进而提升企业价值的治理措施,但是契约论无法解释上述变化为何出现在当下,而非之前的阶段.
简介:摘要:公司维持原则是对公司依法成立之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含有的重要原则之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分析,揭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所体现的公司维持原则,从而进一步分析公司维持原则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得以贯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