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同伴支持教育模式在心衰中重度失能患者照顾者中的应用效果。方法:选取2022年1月-2022年12月期间在我院接受治疗的中重度心衰患者及其主要照顾者100例为研究对象,随机分组为对照组(50例,照顾者接受常规健康教育)和实验组(50例,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对照顾者进行同伴支持教育)。出院前对比两组照顾者准备度,出院1、3、6个月后对比两组照顾者生活质量、患者生活质量以及患者日常生活能力。结果:出院前实验组照顾者准备度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出院1、3、6个月后,实验组的照顾者生活质量、患者生活质量和患者日常生活能力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同伴支持教育模式在心衰中重度失能患者照顾者中应用有较好的效果,值得临床实践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