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学界对阿列克西原则理论有很多讨论,有学者提出将阿列克西原则理论应用到我国民法领域。这样做的前提在于阿列克西所言原则与我国民法原则具有同质性,但本文认为这一前提不能成立。本文以拉伦茨原则为基点,对阿列克西原则与大陆法系民法原则之差异进行分析。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指的是不具有法条形式、内容十分广泛的原则,后者则对原则进行区分,分为开放式原则和具有法条形式的原则,惟有具有法条形式的原则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如不顾及该差异,将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直接应用到民法,将会使民法面临被一般法律思想和由基本权利所形成的客观价值秩序掏空的危险。为解决这一弊端,本文建议对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的源头进行控制,即只有具有法条形式的原则方能作为阿列克西原则理论适用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