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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是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重要类型,我国构建这一诉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依现行法考量,可以认定的撤销事由包括召集程序上的瑕疵、决议方法的瑕疵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等三方面.撤销之诉的提诉权人、被告、起诉期间、管辖、诉讼担保等程序法律问题,在结合域外相关规定梳理比较后,得到了更为细致的解读.性质上,决议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法院应考虑瑕疵的性质及程度、将股东会的适当运营的要求和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相较衡量后决定是否驳回原告请求,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除了具有既判力、形成力外,还应具有对世效力和溯及效力.

  • 标签: 撤销之诉 撤销原因 诉讼程序 判决效力
  • 简介: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撤销制度,作为决议撤销之诉提起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公司法》相关条文对该制度规定不足,略显单薄,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因而股东大会决议撤销制度也具有特殊的法理基础。我国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存在原告范围过窄且不明确,救济手段单一,非诉救济缺失等缺陷。完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制度,应从完善当事人制度、引入非诉救济制度、内外区分判决的溯及力等方面入手。

  • 标签: 公司法 股东大会决议 可撤销制度
  • 简介:摘要:公司决议瑕疵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仍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备受关注,虽然 2024新公司法已经开始施行,对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但是仍然存在着界限认定不清的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广大股东的利益,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本文通过比较法及对公司瑕疵决议效力的认定提出一定的看法,以期能够明确裁量标准,保护股东权益。

  • 标签: 公司决议 瑕疵决议 决议效力
  • 简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请求撤销的,应当加以慎重对待和限制,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

  • 标签: 股东会决议 召集程序 瑕疵 民事救济
  • 简介:近年来,随着公司章程的裁判法源地位被现行《公司法》所认可,实践中的章程逐渐摒弃过去"照搬"公司法的旧习,越发具有个性化内涵,章程亦成为公司之间展开制度竞争的着力点。司法实践中,章程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纠纷的"导火线","涉章案件"亦经常成为公司法上的疑难案件。"涉章案件"裁判之所以如此复杂,关键性诱因在于当前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章程的法律属性未能形成共识性认识,而法官对于章程法律属性的不同认知,导向了不同的裁判规则,即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进而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章程合同说从本质上而言是对章程的一种"比喻性描述",合同是认知章程的一个面向而非是章程的本质,自治法规说与折衷说亦各有其局限性。从本质上而言,章程行为属于共同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章程具有决议的法律属性。章程效力的司法认定应适用"目的性标准"、"公正性标准"、"程序性标准"与"利益衡量标准"。

  • 标签: 公司章程 合同 自治法规 决议 共同法律行为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85条和《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共同构建了公司决议撤销的效力规则,其仅以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为可诉事由,忽略了意思表示瑕疵、表决权行使瑕疵和决议机关权限瑕疵等因素对于决议效力的影响。公司决议固然有其独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但效力规则的制定却不可完全另起炉灶;而是需由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出发,再纳入决议行为在行为结构和组织法因素上的特别考量,加以有机结合。股东大会可撤销之诉的诉讼事由也应当跳脱内容与程序的二分,遵循上述思路重新加以梳理和检讨。

  • 标签: 可撤销 效力规则 诉讼事由 表决权行使 组织法
  • 简介:摘要:公司决议属于除单方法律行为、契约行为、共同行为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公司决议包括不成立、有效、无效、可撤销等四种效力类型,决议无效与决议撤销的区别在于导致效力瑕疵的事由、产生的法律效果、起诉的主体及期间,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决议的区别则在于瑕疵的严重程度、导致效力瑕疵的事由。

  • 标签: 公司决议 性质 效力
  • 简介:新华社北京一九七六年四月七日电中共中央关于撤销邓小平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决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反革命事件和邓小平最近的表现,认为邓小平问题的性质已经变为对抗性的矛盾。根据伟大领袖毛主席提议,政治局一致通过,撤销邓小平党内外一切职务,保留党籍,以观后效。

  • 标签: 中共中央政治局 邓小平 职务 党内 撤销 决议
  • 简介:新华社一九七六年四月七日讯中共中央关于撤销邓小平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决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反革命事件和邓小平最近的表现,认为邓小平问题的性质已经变为对抗性的矛盾.根据伟大领袖毛主席提议,政治局一致通过,撤销邓小平党内外一切职务,保留党籍,以观后效。

  • 标签: 中共中央政治局 邓小平 职务 党内 撤销 决议
  • 简介:德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产生与历史上公司制度由特许制向准则制的转变紧密相连,由此决定了诉讼具有合法性控制和个体权利保护的双重功能,但应以后者为首要和根本功能;德国从撤销权针对所有决议瑕疵发展出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分并以撤销为一般、无效为例外,启示我国也应以实质标准重新划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德国决议瑕疵诉讼滥用的历史也启示我国应以行为保全制度处理决议中止执行问题。

  • 标签: 决议瑕疵诉讼 历史发展 双重功能 无效事由 行为保全
  • 简介:公司决议是意思形成的结果,这决定了决议须通过程序正义理论而非法律行为理论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公司决议之定性与程序正义原则相扞格,与商法的理论相冲突,该缺漏有待在以后的公司立法中予以补正。公司决议程序的正义是公司决议正义性和拘束力的重要保障,为此,程序或者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当然无效。各国立法从程序、内容和决议规则3个方面对决议的法律后果分别予以规定,这也为我国公司法所借鉴,但我国相关决议规则之规定十分粗疏,亟待优化。公司决议多数决规则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会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成为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获取控制利益的手段。为了矫正此种异化,我国立法有必要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我国公司法应以保护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为宗旨,强化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重点关注公司决议表决程序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明确多数决规则的范围和例外,健全表决机制,以保障决议的实质正义。

  • 标签: 程序正义 公司决议 多数决规则 控制权股东 信义义务
  • 简介:毫无疑问,在未来《民法典》总则部分,法律行为将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不仅仅因为现行《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未能全面体现法律行为制度的真谛,更因为"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发生变动最常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和动力。所以,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之一"。~①"法律行为"制度的法典化,对于商法实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通说认为,除商法中的特别

  • 标签: 法律行为制度 公司人格 民法通则 《民法典》 召集权人 资本多数决
  • 简介: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公司决议撤销两种公司决议瑕疵类型。以框架式的结构规定了决议瑕疵的两种类型,但是低估了公司决议瑕疵制度的复杂性和重复性。本文在对现行《公司法》以及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公司决议瑕疵制度的完善建议。

  • 标签: 决议效力瑕疵 类型缺失 完善建议
  • 简介:本文详述了长期困扰德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滥用问题,在全面分析滥用成因及总结现有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文章指出滥用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诉讼提起即可阻碍决议执行的“登记障碍”制度,而我国正在制定中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形成类似制度而重蹈德国覆辙。文章提出应当遵循和回归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以我国民诉法新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及规则来调整诉讼提起与决议执行的关系,合理平衡原被告双方在中止决议执行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从而从根本上消除滥用可能。

  • 标签: 决议瑕疵诉讼 滥用 登记障碍 中止决议执行 行为保全
  • 简介:公司决议的主体为公司公司和股东,公司决议产生权利义务。公司决议的权利义务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做出,所以公司决议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规则能够直接适用于公司决议公司决议的效力瑕疵形态应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形态相同,包括不成立、无效、未生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法律行为成立规则为判断公司决议是否成立提供了判断标准。在进行判断时应根据《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具体情形和判断标准进行分析,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

  • 标签: 法律行为 公司决议 效力形态 不成立
  • 简介:<正>一、引论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第199条延续了1994年6月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并列的登记违法处罚措施。对如何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学者和业界尚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其问题可以归纳为:业经设立登记的公司能否撤销?如依照现行《公司法》第199

  • 标签: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 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 公司设立失败 登记行为
  • 简介:决议是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的公文。作为公文的主要文种,“决议”的资历并不长。1981年2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才明确“决议”的地位,并把其与“决定”一起归为第二类。1987年2月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继续把“决议”列为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而1993年11月重新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取消了“决议”这一文种。

  • 标签: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决议 概说 会议讨论 “决定” 行政公文
  • 简介: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 标签: 民事 公司决议撤销 司法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