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正在快速的推广开来,诊所学生的数量不断增加,诊所学生在法律界所担当的角色也正在不断加重,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尚未有任何关于诊所学生出庭资格的相关制度,这使得诊所学生的问题成为法律界与法学教育界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有关诊所学生出庭资格问题的研究,目前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其诊所学生出庭资格的实践研究对我国本课题的确定与解决具有可借鉴价值。本文首先对我国诊所学生出庭资格的情况及面临问题进行了基本论述,其次对国内外诊所学生出庭资格所做的尝试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明确不同尝试方案的优势与不足,最后提出我国适用的学生出庭资格相关建议。
简介:在我国,无论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询,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有作证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仅占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新审判方式主旨大相径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审判公开的原则。审判公开要求法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其中必然应当包括公开证据的审查过程。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都以口头或原始方式出现在法庭上,这样有利于公众全面了解证据的收集、采纳等过程,从而对审判结果不仅知其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