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形成了三种模式,即两分制、三分制与四分制。普通法采取的是两分制犯罪论体系,但这种犯罪论体系存在较大缺陷。与普通法两分制犯罪论体系不同,美国《模范刑法典》采取了一种三分制犯罪论体系,其克服了普通法两分制体系的缺陷,因此更为科学。《模范刑法典》三分制的犯罪论体系和德国刑法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均存在共通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体系性、逻辑性和实用性的优势。作为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存在体系性不足、逻辑性不强和实用性不佳等重大缺陷。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采用更为科学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介:在1994年10月17日至22日于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市场经济与刑法修改和完善”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围绕着我国现行刑法典全面修改的一些主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从而形成了研讨“热点”。现将有关问题介绍如下,以飨读者。一、关于是否规定罪刑法定原则问题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将其表述为:“对于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学者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刑法的公开化、、明确化、规格化,以及一系列派生原则,均蕴含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而他们又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追求,是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在我国刑法典中明文规定
简介:【摘要】要将恢复犯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除探讨其深刻的法理根基之外,还需解决其相应的立法技术问题。首先是恢复犯的分类对于确定恢复犯的量刑从宽幅度有着密切关系;其次是比较中外已有的相关立法,从中寻求可以借鉴的立法经验;最后,要将恢复犯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还需解决其立法表述的技术问题,对此可从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角度进行探讨。【关键词】刑法恢复犯分类立法经验立法构想恢复犯与中止犯本应是刑法中的“双胞胎兄弟”,二者在价值上具有等质性,理应被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相并列,享有与中止犯等同的刑罚处遇[1]。恢复犯量刑法定化不仅要确立其刑法理论地位,更要解决其在刑法中的立法技术问题。对此,可从恢复犯的分类与量刑从宽幅度的关系、中外相关立法经验、以及对恢复犯的立法构想加以展开,寻求恢复犯走进刑法典的恰当路径。一、恢复犯的分类与量刑从宽幅度(1)完全恢复犯与部分恢复犯按法益的恢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