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但书”司法适用的现状暴露出令人担忧的问题,归结起来,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但书”司法适用少,作为支撑无罪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引用的更少;“但书”司法适用不统一、不协调。对此,论证和阐明“但书”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当务之急。从必要性角度分析,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需要出罪机制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内在需要和实体前提。从可行性角度分析,是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律规范基本构造发挥效用、保持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保障和认可依据。据此,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但书”的司法适用路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
简介: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