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儒学的定位首先,要明确在当今时代讨论儒家,是在一个世界文化融通的背景中来考虑、谈论,如果不回应这个时代总的文化背景,就原教旨谈儒家,恐怕今天很多人难以理解和接受。所以首先要说清楚我们是在什么背景中谈论儒家。我认为这个背景,就是梁漱溟先生所说'人类的三大问题与四类学术'。人类的三大问题,就是人与物的问题、人与他人的问题、
简介:1.too,very,so,quite四者均有“很”、“非常”之意。(1)too常表示超出需要、允许的程度,如:Theboxistooheavy.Wecan’tcarryit.(2)very多表示肯定语气,如:She’sverygoodatEnglish.(3)so常表示超出意料的程度,并导致某一结果,如:Heransoslowlythathefellbehindothers.(4)quite语气比very强,如:That’squiteanicehorse.(=That’saverynicehorse.)注意:quite常在a之前,very一般在a之后。
简介:在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中规定的'统一司法见解'是一种判例。判例这个法律术语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葡萄牙最早可追溯至十六世纪葡萄牙国王曼努埃一世所颁布的《许可令》中以强制力的司法见解出现。自此判例就一直被采用。到了1822年,由于首部葡萄牙宪法的规定,判例一词在其后一段长时间内消失于葡萄牙法当中,这样,直到1927年判例才重新被采用。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2条进一步确立了判例具普遍的约束力,但没想到的是,这个规定却导致了判例的没落。随着1967年《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的生效,具普遍约束力的判例受到是否违宪的质疑,并最终在1993年被宪法法院裁定违宪。自此,判例这个术语便不再在葡萄牙法中被使用。作为解决方法,葡萄牙法把这个重任交给《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澳门现行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是以葡萄牙这个制度为蓝本作出。
简介: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其运作本质是法官释法与造法,法院通过释法与造法而创制的先例或判例是法律渊源之一。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其要义不在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从先前的判例得到借鉴和指导,而在于它把判例看作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规则与原则。在英美法的判例制度中,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受先例的约束,但法官对待先例具有广泛的酌处权。先例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遵循先例;二是区别先例;三是创制先例与推翻先例。因此,对待先例的推理类型可以概括为:遵循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区别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创制先例和推翻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其推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例推模式与类推模式、区别模式、衡平模式与否决模式。而且公开判决理由是通过对话与交流达成共识或多数意见以寻求法律适用统一性或法制统一性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