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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目前,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组带、以资产重组为内容的企业战略性改组正以多种形式全面展开.在企业资产重组中,保全银行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大多企业是贷款负债经营,在资产重组中一些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使银行信贷资产蒙受损失,银行债权受到侵害,既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良性发展,也阻碍了企业资产重组的发展.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银行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商业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适度掌握“贷转股”;规范政府行为;运用财政手段;组建国企重组基金等.
简介: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才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垢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交民法债权实现的保全制度用于税收征管中,这既得税收征收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民法学研究和税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其深刻的法理依据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简介: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是基于持有提单的事实,要求承运人依据提单记载的条件交付特定货物。理论上,受让提单的第三人,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其前手(例如托运人)的转让。没有前手转让提单,第三人无论如何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就成了空穴来风。因而,对正当持有人的或善意支付对价而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应当坚持提单的无因性。
简介:侵害合同债权民事责任略论余文凯随着债之相对性理论的修正,立法和判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确认,对债权的保护越来越充分,侵害合同债权,是侵害债权的最主要形式,指第三人知道他人合同关系的存在,故意非法干涉他人履行合同,损害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对...
简介: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陈云认为:债权转让后,产生债权的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不影响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其权利的转让达成一致协议,并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与程序,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在受让权利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请求权。受让人虽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但是基于转让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
简介: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我国合同转让制度中新的规定,已为统一的所确立.参考国外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吸收国内专家学者相关的理论,由此来分析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和要件,对于完善这一法律制度,准确地理解这一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介:债权让与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然而,目前理论关于其制度设计仍有纷争,立法也缺乏完善规定。立法与理论均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出于商事流转便捷、快速的需要,应当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简介:(三)法国 对于主合同债权让与对仲裁条款的影响这一问题,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主合同债权让与对仲裁条款的影响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对于主合同债权让与对仲裁条款的影响这一问题
简介:摘要:在合同实践中,证据的保全与运用是确保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合同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证据的保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据保全不仅涉及法律知识的应用,还涉及对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掌握。
简介:摘要:《民事诉讼法》84条为“保全化”的证据保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法官径行将此条作为“保全化”的证据保全,不但使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对当事人的权益也有不当的侵害。导致“保全化”的证据保全现象,主要是因为立法者对其实质和功能的认识不够科学。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从而使其在判决之后顺利实施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证据丢失、难以收集或无法收集证据而事先进行的保全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84条对此予以修正。
简介: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合同债权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新债权和原债权方法律风险,并提出了三个法律风险防范方法,即确保依法办事、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落实精细化原则。通过实施这些法律风险防范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保障合同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简介:摘要银行在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时,应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以避免债务人等提出债权转让行为违反部门规章《银监会批复》的无效抗辩。
简介:摘要我国在1999年正值建国50周年时期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的实行代表了我国从此以后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合同法规,并且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开始直接隶属于法定管辖范围内,即民事实体权利。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障,其行使的权利将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这也表示我国在债法方面有了大的进步,因此它的颁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简介:<正>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对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制度都分别作了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制度。这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全制
简介: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简介:始阳,多功,石头寨……下得雅(安)西(昌)高速,一连串富有天性的名字,就仿佛在不断地在提醒着我们,是要去一个与众不同的地方。是的,今天要去雅安天全。
简介:摘要
试论金融债权的风险和保全
论企业资产重组中的银行债权保全
民法债权的保全制度在税收征管中的移用
从运输合同到提单债权
侵害合同债权民事责任略论
无效合同的债权转移应为有效
试论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及其要件
关于债权(合同权利)让与无因性的思考
浅论主合同债权让与仲裁条款的影响
合同全过程中关键证据保全及运用实务
证据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销售合同档案是保护企业债权的正义之剑
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合同权利转让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兼评《合同法草案》有关债权让与之条款
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及其形式——A银行诉E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评析
我国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和联系
论财产保全
总有天性保全
浅析债权人在拥有合法有效且足额的财产抵押权时能否申请保全债务人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