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国际气候谈判充满矛盾,但本质上它是一种认真而责任重大的全球性努力,气候谈判的目标在于建立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质是引导全球以低碳、绿色、循环发展为路径,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气候谈判应该是一个促进各方建设性达成全球气候制度安排的过程,为此建议抓住以下三个重点:先发达国家率先做出积极的绝对量减排承诺;发展中国家也根据自身的能力和发展阶段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发达国家应在资金和技术上做点实事.先在以上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再通过公约原则下的“审评”和“调整”机制,逐步补充和完善.这是一种体现“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路径.国际气候谈判的最终出路在于合作共赢.中国积极而务实地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深刻原因,首先源于自身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对国际责任的担当.
简介:《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通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产生的碳汇减轻自身减排压力,为国内工业能源部门碳排放提供空间。但LULUCF包括的核算活动类型和具体方法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其中木质林产品、不可抗力等自然干扰、参考水平阈值的设置以及总-净与净-净核算方式的选择这几方面核算漏洞很多,矛盾尤为突出。为防止发达国家过分依赖LULUCF产生的碳汇减轻减排压力,搜集了欧盟27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提交的LULUCF数据,分析了核算漏洞对LULUCF核算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木质林产品活动的核算方法不确定性较多;剔除自然干扰等不可抗力后,LULUCF活动碳汇至少增加30%;参考水平阈值适于设置在较高碳汇水平;净-净核算方式更适用于后京都时代LULUCF核算规则。
简介: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多哈会议期间,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失与危害问题突然升温,成为影响大会能否成功的关键议题之一.通过回顾《公约》下损失与危害问题谈判的背景历程,对主要集团的观点和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弱化《公约》下承担的历史责任,甚至向发展中国家转嫁责任,是损失与危害谈判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并提出在2013年第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P19)上损失与危害谈判中,发展中国家需要坚持损失与危害议题的本质是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坚决抵制责任转嫁;损失与危害谈判必须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让部分发展中大国承担出资义务是不公平的要求;确保损失与危害国际机制具备活动组织、资金来源、效果评估与报告等一系列核心职能,以争取损失与危害议题谈判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