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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商标商品权利穷竭是解决贸易过程中的商标与物权冲突的利益平衡机制,它与平行进口问题相伴而生,成为知识产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商品商标穷竭的可行性、究竟穷竭了什么权利、空间效力范围以及对其进一步的延伸思考等方面,对商品商标穷竭进行了全方位的剖析和解读.

  • 标签: 商品 商标权 利益平衡机制 知识产权 空间效力范围
  • 简介: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 标签: TRIPS协议 混淆 商标法
  • 简介:商标司法救济适用的原则,从"混淆"转变为"淡化"。商标的基础也相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化为商标自身商业价值的保护。现行商标法规则将消费者权益因素,从支撑商标权利构造中部分排除,替换为更加简单直接的"投入/产出"结构。这使得商标的保护,同商标自身功能产生了背离。这是当前商标法律制度背后隐藏的,"混淆"与"淡化"两种商标结构区分不明确造成的结果。避免这种权利结构含混所造成的权利与功能相悖的理论困境,需要有效协调"混淆"规则和"淡化"原则在个案解释适用时的关系。通过"淡化"原则个案不同层面的谦抑性适用,澄清新旧规则间界线,从而弥合现实案件中商标与功能的割裂,走出商标结构的理论困境。

  • 标签: 商标权 权利结构 “混淆”原则 “淡化”原则 谦抑适用
  • 简介: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欧盟目前对商标耗尽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①问题的态度和基本法律依据;通过判例评析,跟踪介绍了该问题在欧盟内的最新发展,尤其是合同法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 标签: 权利耗尽 平行进口 合同法 商标 欧共体
  • 简介:狐狸与哥们儿合办毛皮加工厂,并抢注了“老虎”牌商标。老虎闻讯,咆哮如雷,前来问罪。狐狸不慌不忙地说:“虎大哥,你叫老虎不假,可是你注册了吗?谁先注册,老虎牌就属谁!如果你不服气,也可以照样抢注‘狐狸牌’呀!”老虎哑口无言,讨了个没趣。

  • 标签: 商标权 毛皮加工厂 “老虎”牌商标 狐狸 注册商标 阿凡提
  • 简介:随着网络在商业领域运用的逐渐普遍和深入,以及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大量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此类行为在恶意抢注的情形下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类权利冲突纠纷应区别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给予法律救济,同时为避免类似权利冲突的产生应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

  • 标签: 域名权 商标权 权利冲突 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 认定权
  • 简介:一、商标的相对性商标的相对性决定着商标范围的界定。当前一些盲目扩张商标范围的观点,如在非类似商品上保护驰名注册商标以外的注册商标的主张,就与如何理解商标的相对性直接相关。

  • 标签: 商标权 相对性 法律解释 商品 保护措施
  • 简介:

  • 标签:
  • 简介: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有两份,一个是完整的,没有备案。一份是解释的,有备案。这两份合同,有媒体称为阴阳合同,我觉得可能还不是阴阳合同,我还是比较赞成达能的说法,一个是完整的,一个是简单的。互为补充的两个合同。

  • 标签: 商标权 许可合同 并购 备案 阴阳
  • 简介: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有效帮助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达成营销目的,获得收益。然而,当商标注册人遭遇商标侵权等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时,应当正确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自身利益。对于商标的正确使用和相关的法律条例,作为企业拥有者或商标拥有人,要有全面的知悉,并在涉及到相关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响应、灵活运用,如此,企业不仅能够有效地利用商标来帮助自己的产品销售和公司发展,同时在遭遇利益受损的时候,能够尽可能地把损失降到最低。

  • 标签: 使用保护 商标权使用
  • 简介:自《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了商标的“正当使用”后,“正当使用”被广泛适用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但由于对“正当使用”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出现了很多有争议的案件。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的“正当使用”还存在着很多争论,本文拟从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中寻找到商标正当使用的标准和规范,以供同行商榷。

  • 标签: 商标 正当使用
  • 简介:商标的法律保护重庆诸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商业竞争的加剧,仿制商标的行为日益增多,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无法阻止仿造者从事仿造商标的行为,消费者也无法辨其真伪,为维护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及销售...

  • 标签: 法律保护 商标管理 工商行政 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注册 《商标法》
  • 简介:有观点认为,当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发生冲突时,如适用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而不予特别考量,则无异于赋予相关在先作品"超级驰名商标"的地位——使其无需知名度,即可阻却相同、近似的标识在任何类别上的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且几乎不受地域限制。持此种观点者往往以"超级驰名商标"冲击了商标法的基本制度为由,主张在处理在先著作权和在后商标之间的冲突时,采取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甚至不向专为商标设计的标识提供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超级驰名商标"概念产生的原因在于裁判者在保护在先著作权还是袒护在后商标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摇摆不定,忽视了著作权和商标的性质差异,用商标的保护逻辑去衡量著作权的保护结果。事实上,遵循一般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去保护在先著作权,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冲击十分有限,"超级驰名商标"其实名不符实。故应为在先作品去妖魔化,在理解权利冲突的解决不可能两全其美的基础上,坚持以保护在先著作权为核心,回到著作权法去保护在先著作权。

  • 标签: 权利冲突 在先著作权 在后商标权 超级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32条
  • 简介: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物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情况,我国商标法以较隐蔽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仍不时发生,并直接导致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姓名商标之间的冲突。为此,法律在商标注册时应进行规制,从知名度的认定、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认定以及争议商标使用的事实状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防止不当注册的情况产生。

  • 标签: 商标注册 姓名权 权利冲突 公众人物
  • 简介:摘 要:21世纪是经济快捷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消费水平也显著提高,商标品牌之下隐藏的巨大利益逐渐被发掘。与此同时,明星及其网红们的姓名也不只是字面上的含义。很多商家已经意识到,用他们的名字去注册商标,可以快速提高自己的品牌知名度,让自己的商品快速上市,赚取更多的利润。由于我国《商标法》没有禁止使用姓名进行商标注册,因此许多商家利用这个漏洞赚取利益,这在实践中引发了商标与姓名权冲突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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