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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框架下,新的生产消费形式层出不穷并且发展迅速,相关商事法律也应与时俱进,才能满足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的要求。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政府部门管理经济活动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市场主体产生、存续和退出以及开展相关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商法立法是实现商法体系化的最佳工具,本文对商法体系化与商法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以期为推进我国商法体系化与商法立法进程提供参考。

  • 标签: 商法体系化 商法典立法 关系思辨
  • 简介:日本将要修订《商法(海商和运输法)》。修正案草案的要点包括:"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的定义;托运人因未告知危险货物而承担的责任;收货人享有的对于在运输期间造成的货物全损的索赔权;对合同承运人的侵权索赔;船舶优先权。结合国内外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针对修正案草案制订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 标签: 《日本商法典》 陆上运输 危险货物 托运人的责任 收货人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
  • 简介:在《德国商法》的形式规制内容中,第二编“非独资的商事企业和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账簿”和第五编“海商”,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在实质规制内容方面,代办权、商号法、交互计算、商事代理人、行纪人、承运人、仓库营业人、让与禁止不生效力、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利息规定和定期商事买卖等,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应当被归置于民法典;余存的规制内容不存在特殊法典化的必要。在法典体系重构方面,存在两个方案:一是建立企业外部私法;二是区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但无论何种方案,其主旨都是维持既存的商法。妥适并正确的做法在于,彻底废除商法,具体就是将其中的主体内容全部归置于民法典之内。

  • 标签: 《德国商法典》 体系重构 企业外部私法 解构
  • 简介:对于采取法典化模式的商事立法而言,法典总则的内容布局以及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协调机制,涉及到一部商法的整体容量和规范原理的取舍,历来是商法建制所需考虑的重要环节,1807年《法国商法》[1]首先进行了尝试。但随着法国社会的变迁、商业环境或商业运行规律的新陈代谢,《法国商法》也处于变化发展之中,近些年更是做了重大的结构性调整。本文拟结合《法国商法》总则的历史演进,对现行商法总则部分进行述评,试图明晰法国商事法的规范理念,揭示法国法典化的基本观念。

  • 标签: 《法国商法典》 总则 历史 述评 结构性调整 商事立法
  • 简介:《日本商法》的运输和海商部分由于技术革新、运输方式变革等原因,其规定已落后于时代。顺应法律条文现代化趋势,2018年《日本商法》迎来了时隔约120年的大修改。此次修法基于运输法制体系化的立法理念,使得日本运输法制由分散化而形成了从"一般法"到"特别法"的立法结构。运输总则的设置使得立法在精简的同时增加了整合性,法律适用呈现统一化,保障了人们对现代运输交易的稳定预期,促进了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原则向统一责任制发展。修改后,在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多式联运等制度修订上,体现了海商法的"上岸"趋势。

  • 标签: 《日本商法典》 运输总则 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 多式联运
  • 简介: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这是个亦旧亦新的问题。在日本,随着商法若干内容的单独立法,商法内容不断"减少"。正在进行的日本民法典大修订中,还曾设想由民法吸收商法中的商行为法的总论内容。虽然这一设想最终未占上风,但如何划定民法与商法的分界线今后可能重新上升为一个重大命题。"商的世界"有不少特殊的理念和制度,想要把"商的世界"的所有问题都放入膨胀的民法典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立法形式"合一"或"分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什么是"商"并探索其具体的规制原理。明确"民"与"商"各自世界的差异,在考虑二者各自的特殊性和差异的基础上的立法才是应有之道。近年来逐渐盛行的B2C(Business-to-Customer)型交易恰处于"民"的世界与"商"的世界的居中位置,厘清B2C型交易的规制原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先决条件。本文以2005年修改的《日本公司法》与《债权法》修改为中心探讨。

  • 标签: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商法典 B2C立法形式 民法典
  • 简介: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商事交易领域.在适用对象上包括了所有权、质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在内.受让人的善意不仅涉及出让人所有权,而且涉及出让人代为处置财产的权利.我国现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诸多缺陷,应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加以完善,并建立系统的商事善意取得制度.

  • 标签: 商法 善意取得 德国商法典第366条 构成要件 商事善意取得制度 德国商法典第367条
  • 简介:2014年10月10日,为落实及遵守澳门特区在税收透明与信息交换方面的国际标准,预防清洗黑钱及恐怖主义融资,由澳门特区政府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特区政府财政局联合推出“关于消除无记名股票及修改《商法》谘询文本”的公开谘询工作正式展开,至11月8日结束。

  • 标签: 《商法典》 澳门地区 修改 股票 澳门特区政府 公众
  • 简介:引言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阶段,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握了事物的本质。科学认识的成果,都是通过形成各种概念来加以总结和概括的。"~①就法律而言,概念不仅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更是构建法律的一种技术手段。每

  • 标签: 法典编纂 概念形成 商法体系 新世纪中国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 简介:一、商事法律移植瑕疵与民法化问题商法的独立性难以体现和发酵,而民法生机勃勃,逐步法典化,主要原因是商法的封闭性和缺乏个性化、特别是对于采纳外来法律,缺乏本土化的有机移植,导致与民事法律内在组成、涵盖范畴

  • 标签: 法的移植 商事法律 立法设计 商法体系 法化 法典化
  • 简介: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在我国的支付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大额电子支付的高速性甚至是实时性,相对于传统的纸面支付方式而言,欺诈的潜在风险也就更高,欺诈一旦发生,损失也就更多,但我国有关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损失应如何分担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美国《统一商法》第4A编规定了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损失应如何分担的一般规则以及该规则的例外,是目前最完善的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风险分配规则。我国立法应区分大额和小额电子支付欺诈损失分担的相关规则,借鉴美国《统一商法》第4A编有关大额电子支付欺诈损失分配的相关规则,同时借鉴美国《统一商法》第4A编的正式评述和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确定相关概念,以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大额电子支付欺诈风险分配规则。

  • 标签: 大额电子支付 欺诈 损失分担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
  • 简介:一、民法商法化之简述民法商法化简而言之即是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下,法条的内容既要体现民法的内容,又要体现商法的内容,做到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民商有别,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同一标准。这样做的原因有四:第一,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风险预见和控制能力以及注意义务不同,民事主体是弱而愚,其经济实力以及识别风险的能力都比较低,而商事主体则被各国商法推定

  • 标签: 法化 法商 商事主体 民事主体 民商合一 商法体系
  • 简介:【摘要】  《民法典》的出台与实施表明我国延续了传统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但最终的立法成果却呈现出多方面困境与不足,使得“后民法典”时代有关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博弈争端再一次兴起。合理划分民商关系,对一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民法典》实施的大时代背景下,应当在清晰梳理我国民商关系历史脉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民法典》中商事规则的不足与缺陷以求达成对民商合一体例的理性反思。由此在充分思考我国立法技术、现实需求与理想民商关系构建的基础上,寻求一条适合我国的商事立法发展道路。

  • 标签:  民商关系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 简介: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革的前提下,市场经济也不断进行改变,使得民法与商法这两大重要法律的关系逐渐转向统一,将两者的指引和约束作用内在统一。传统意义上民法是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势入手,分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深入研究民商法立法模式。

  • 标签: 民法与商法 关系 立法模式
  • 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

  • 标签: 立法研究 强制执行权 处分权 民事诉讼法 公法行为 意思主义
  • 简介:一、制定《商法通则》是务实立法的必然选择(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理论博弈我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探索与承认,特别是随着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展开,在学界也出现了"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广泛争论。

  • 标签: 商法通则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商法体系 商事法律 单行法
  • 简介: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持续深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商业不断成熟,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这对商法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商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商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动力。《民法典》已经颁布并施行,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因此,本文以《民法典》施行和国家倡导优化营商环境为背景,在进一步探索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商法的未来展望——制定《商法通则》,以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 标签: 《民法典》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通则》
  •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商品市场经济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使得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关系逐渐向统一、分立方向转变。文章主要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势入手,研究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以供参考完善。

  • 标签: 民法 商法 结合 分立 立法模式
  • 简介:近年来,随着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完善中国环境立法的呼声高涨。如何选择环境立法的完善路径,学界观点不一。基于中国的立法传统和目前环境法制现状,我国的环境立法应当选择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即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是一个渐进式阶段性过程,在一定时期内法典法与单行法共存互补。

  • 标签: 环境立法 单行法 法典法 适度法典化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技术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民法典》在万众瞩目之下被通过,使我国走向了全新的法律时代。特别是《民法典》的出台与实施给我国商事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持,进一步促进了“民商合一”的落实,实现了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的构建。文章就《民法典》的通过对商法通则的影响展开探讨,从民商关系立法研究、《民法典》中的民商事关系表达、民法典的通过对商法通则的影响作用、制定商法通则的重要意义,以及《民法典》下商法通则体系的设立上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商法通则的研究有所助益。

  • 标签: 《民法典》 商法通则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