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928年9月,天津金融界一起大诈骗案曝光。天津协和贸易公司总经理祁仍奚,同美商串通,用瑞通洋行的名义进行诈骗,数额达五六百万元之巨,轰动了津、京、沪、汉各地银钱业、进出口行业、货栈业等等。协和贸易公司是由出身洋行和华商贸易行业的几个人组织起来的,资金最初仅7000元,专营进出口贸易。经理祁仍奚,福建省人,美国留学生,曾在天津某洋行任职。后来祁仍奚自己组织了协和贸易公司,由于经营得法,资金积累到了20万元,人员增加到100多人。各大城市均有分支机构和采购庄,总公司设在天津,并建立了仓库和加工厂。公司出口货物以花生、桐油、羊绒、皮张、蛋白黄、桃仁、地毯、猪羊肠为主,其他土特产
简介:江苏省的内外洋四至界限非常清楚,大羊山与小羊山之间是江、浙两省的外洋分界线;位于北纬35°附近的车牛山岛是江苏与山东外洋的分界线;江苏的内洋的基线为海岸线和崇明岛岸线;江南的内外洋交界线大致在汇头、崇明岛东端、廖角嘴一线附近;外洋的外缘线则是帆船行走的航线,与现在上海至青岛的航线重叠。为了确保长江海口和帆船航线的安全,雍正、乾隆时期逐渐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巡洋制度。汇头以东的外洋归苏松镇中、左、右、奇四营和吴淞、川沙二营共同管辖,余山迤北的外洋归狼山镇狼右营、掘港营等巡缉。苏松镇水师对于长江海口附近的内洋和外洋进行了严密的分巡、总巡和督巡。我们从江苏巡洋的重要事例中也可以看到这种巡洋制度从建立到基本完善,再到逐渐废弛的过程。
简介:我国海洋行政程序法的定位是:海洋行政程序法是海洋行政法的程序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也是海洋程序法的子法。法典化路径理应成为我国海洋行政程序立法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回应海洋行政程序法体系之现存问题,有利于强化执法主体的程序义务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法侧重普遍规则而缺乏特殊规则的局限,有利于各海洋执法主体遵循同一程序进而提升执法能力。统合后的海洋行政程序法是宪政环境下以海洋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托,属于其内在体系且在适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并与其他海洋程序法平行适用的分支法律。以此定位为主线,从海洋执法程序理论与立法技术的高度对该法典的实质内容与结构进行合理设置。
简介:随着我国海洋立法建设的进展,提高海洋行政执法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水平成为迫切需要。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对海洋行政执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对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现状进行了反思,并对进一步改进海洋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加强海上执法能力建设,制定海上联合行政执法专项规定,强化涉外执法权,调整和改进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实行“管制”型向“善治”型转变等。
简介:2013年国家海洋局重组后,我国海洋联合行政执法还未进入实质阶段。我国海洋行政执法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文章研究了监督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监督主体,从海洋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现状,探究海洋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未来发展,为完善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出建议。文章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呈现多元化,主要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但在监督实践中,由于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缺位导致监督机制未能有效运行。我国应注重厘清海洋行政执法监督主体间的关系,构建相应平台促进监督主体间的配合与协调,实现监督信息的畅通,从而提高海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