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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 录 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 (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二)滥用行为及其形态 二、我国对滥用行为法律规制 (一)我国支配企业及滥用现状 (二)我国对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三)我国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问题 三、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展望 (一)立法保护目标及模式 (二)立法对支配地位界定 (三)立法应确立滥用行为及法律责任,(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滥用行为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行为

  • 标签: 地位行为 市场支配 支配地位
  • 简介:互联网经济在全球范围持续高速增长,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间垄断纠纷日益增多。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的双边市场、免费服务、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等区别于传统行业特点,其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应当深入分析互联网行业特点及其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现实,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和认定

  • 标签: 互联网企业 相关市场 双边市场 网络效应 市场支配地位
  • 简介: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自产生起便与“垄断”产生了互相依存关系,这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自由支配权。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现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们也得到了越来越多机会展示自己作品,由于互联网平台特殊主体身份,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相关权利,使得本身属于著作权人“垄断”权利被强制划为互联网平台共享。本文以“微信表情包”案例为切入点,研究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平台正常管理行为之间界限认定,以及互联网平台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主体责任认定

  • 标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 主体责任 著作权
  • 简介:《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虽然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行为,但并没有给出市场滥用行为法律定义及其明确认定标准,而是仅仅在第l句对行为进行概括性描述,之后在第2句列举了几种典型市场滥用行为。因此在适用第102条认定市场滥用行为时,需要欧盟委员会和司法实践预先确立一个分析标准。然而,实践中是否真正存在这样一个普适性分析标准呢?如何确立这样分析标准?本文拟从第102条内容以及对于滥用行为认定现状入手,结合医药领域对市场滥用行为认定,分析确立普适性标准可行性,并就创新保护与自由竞争保护之间紧张关系提出看法。

  • 标签: 欧盟运行条约 市场力滥用行为的认定 普适性分析标准 最新司法实践
  • 简介:伴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在世界范围卷土重来,金融企业集团化已经成为主流趋势。在市场规律和政府偏好双重作用下,金融集团极易形成市场优势地位并在制度缺失背景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于金融集团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所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竞争机制危害极大,需要反垄断规制。该文主要探讨了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形成、滥用行为表现以及反垄断规制相关问题。

  • 标签: 金融集团(化) 金融业综合经营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法 规制
  • 简介:2011年轰动全国反垄断案件当属电信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国家发改委对此案展开调查理由是电信联通对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运营商和没有竞争关系经营者、终端用户实行不同接入价格,构成了反垄断法上价格歧视。该理由是值得商榷。结合国外类似案件处理经验,笔者认为认定为价格挤压行为更为合理,其认定需考虑主体是否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纵向一体化企业、必要投入理论、排挤效果、合理抗辩理由、实质性影响竞争等要素,而目前中国反垄断法中并未对这一行为加以规定。

  • 标签: 价格歧视 价格挤压 市场支配地位 纵向一体化
  •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网民人数不断攀升,网络文学市场也越来越火爆,以起点中文网为代表一批文学网站发展迅速,读者群数量惊人。网络阅读甚至有颠覆传统阅读模式之势。不断增长网络阅读人群给网站带来了收益,也由此带来了各图书网站之间争夺读者大战。本案就缘起于一篇受到网民追捧原创文学作品,两家网站为此打起了反垄断诉讼。而这场有别于传统行业诉讼,无疑给司法实务界提供了对照我国反垄断法进行研究和分析案例素材。”本案主审法官徐燕华如是说。

  • 标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诉讼 行为 被告 文学网站 网络阅读
  • 简介:基本权利滥用禁止原理正确适用,关键在于确立基本权利滥用认定标准。比较法视野下基本权利滥用认定标准,已有日本、德国和欧盟三种模式。但基于我国相关宪法规范、立宪背景、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结构与现况、基本权利滥用原因等因素,适合我国国情应是比已有三种模式更严格认定标准:存在主观恶意,明显违反或背离基本权利目的,并且客观上造成了破坏法治秩序不良后果。此标准从前提条件、行为定性、主观要件和行为后果四方面可形成更具操作性构成要件。

  • 标签: 基本权利 滥用 认定标准 法律秩序
  • 简介:互联网企业奇虎360与腾讯qq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争执在2010年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尽管在行政部门干预下结束了,但留给法学界讨论远未停止,此案折射出了我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许多法制漏洞:即互联网领域缺乏一套完善竞争法律体系,具体来讲就是该怎么界定互联网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是否滥用

  • 标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互联网企业 立法界定 不正当竞争 2010年 互联网发展
  • 简介:摘要:在全球步入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大型数字平台更容易形成垄断现象。这种垄断现象源自它们独特网络效应、市场锁定效应、特有的定价机制以及资金、技术和数据方面的优势。与此同时,平台力量滥用给数字市场和新经济带来了混乱。因此,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我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这些数字平台所带来影响,执法部门需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监管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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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最近中央电视台做了一个纪念"12·4"普法十周年晚会,邀请几位教授上台,每个人就未来十年法治发展说出自己心愿。笔者心愿是,第一,实现廉洁公正司法。第二,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公权滥用。这里只说笔者第二个心愿。

  • 标签: 政府行为 公权 中央电视台 法治发展 公正司法 心愿
  • 简介:公务人员只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则公务人员行为属于行政公务行为,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是代表行政主体

  • 标签: 公务行为 略论公务 行为认定
  • 简介: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要件作出简单罪状式规定使得理论上对何为"滥用职权"认识很不统一,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把握上模棱两可。这种模糊认识最直接后果就是可能导致随意出入人罪。滥用职权罪可由不作为构成,超越职权判断无须具备"本权"相对应,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一般职务权限并且其超越职权行为利用了其应有的职权便利进而造成重大损失即可认定为"超越职权"。不作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主观方面不同,应当准确区分不作为滥用职权罪与故意杀人罪不同。

  • 标签: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 不作为 玩忽职守
  • 简介:外国法查明一直是制约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瓶颈,对无法查明滥用则是这一瓶颈直接表现。《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试图明确查明责任和无法查明认定,但仅从“查”层面进行限制仍无法防止法院滥用,故需在实践操作层面整理现有的无法查明认定理由,厘清查明责任明确前提下外国法无法查明认定标准。《适用法解释(一)》确立“合理标准”给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需通过判决书说理、拓展查明途径等方式防范法院滥用

  • 标签: 外国法查明 无法查明 查明责任 证据规则
  • 简介: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即为入户目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公共场所与对象上随身携带财物。

  • 标签: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认定
  • 简介: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几点见解。

  • 标签: 事后受贿行为 行为人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多为强势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在洗售交易操纵行为认定中,可以从技术、资金和人际关系角度来认定“自己实际控制账户”;在虚假申报操纵行为认定中,需通过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交易日综合考虑,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故意;在尾市交易操纵行为认定中,应对“即将收市时”时间段进行限缩;在抢帽子操纵行为认定中,应将责任主体扩张至“具有相当影响”的人。

  • 标签: 操纵证券市场 投资者保护 认定标准 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