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利用2013年台风"苏力"的监测资料、台风灾情资料、2000年后福建省台风灾害数据库资料和台风"苏力"灾害防御行为效益评估网络问卷调查资料,采用相似分析法的上下限区间估算法,预评估台风"苏力"造成的受灾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并利用台风灾害风险区划方法对台风"苏力"进行灾害风险区划。结果表明:台风"苏力"预评估结果与实际灾情相符,台风"苏力"灾害风险分布与实际灾情分布大部分一致,风险等级高的县市,实际灾情重,高风险区的大部县市直接经济损失均为1000万元以上。应用台风灾害防御行为效益评估三级指标体系,通过调查统计分析可知,指标体系中的各级各项指数均能较好地反映和评估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的防御行为效益,政府主导在各类减灾行为中作用最大。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搭便车"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进行认定,或依据一般条款加以认定,二者均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当竞争秩序保护的立法取向。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认定"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理解三个方面:首先,该行为属于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其次,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基本原则;最后,该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损害。具体到个案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竞争关系之认定、原告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后果,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竞争关系认定、违法性界定、损害后果认定,发展出新型的规制"搭便车"的认定规则。
简介:自《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事不再罚”原则一直是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学术界,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最为突出的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对同样情况多进行不同处理。事实证明,对“事实上的一行为”与“法律上的一行为”的多元化理解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了该原则在执法领域中的不统一,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交通管理秩序得不到有效改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该现象每况愈下。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有关法学理论,并结合北京地区、台湾地区的具体实践,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一己之见。
简介:1.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董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董某父母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的民事责任.该意见的第22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董某的父母在国外,把董某委托给朋友张某,张某便为被委托人.因此,张某在董某父母不在期间负有对董某的监护职责.本案应由张某和董某的父母连带赔付梁某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