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法和有关法律的改革,如证券法、行政法、刑法和税法,也应旨在保护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反映出公司可持续发展法律中的善治概念。国家和整个社会必须善待企业,大力鼓励企业的创建和生存,并尽一切努力确保企业在法治、廉正和理性的道路上继续繁荣和健康发展。无论经济的涨跌如何,公司法都应坚持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赋权理念和服务力量。企业组织的设计、登记制度的变化、治理的现代化、争端的仲裁、管理战略的选择、一揽子行政制裁的设计、企业刑事司法政策的创新、税务管理,甚至宏观管理政策的规划都应尽可能作出贡献由于违法、不信任甚至市场失灵都是公司治理不善造成的,市场监管也是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
简介: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上实现之可能,法律自由也就失去其价值,因为自由权只有具备事实上之前提条件方能得以实现。反对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观点又被称为“形式论点”,这种观点认为赋予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将导致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立法和行政转移到司法,进而破坏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即初显的主观权利;且只有一种主观权利具有先验确定性:最低限度生存权。最低限度生存权的内容不固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包括了基本住房权、获得基础教育权和最低水平的医疗救助权。最低限度生存权与自由在事实层面的最低实现要求有关。反对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的观点还涉及政治司法化、行政裁量以及合理保留条款。支持观点则关涉原初权能和特殊权能,对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必要客观证明,国家意志排除,合法性原则,司法管辖非排除原则,以及最低限度生存权保障。
简介:摘要: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对象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权利冲突在所难免。随着生存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实现方式所发生的变化以及生存权在当代人权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生存权正逐步扩大其概念范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保障基本人权需要,不应为了保护债权而牺牲人的生存权。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生存权;债权;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