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有人把用“三分损益法”所求取的音律,说成是从管上求得。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的“三分损益法”,无论在科学的实践中,或是最早出现文字记载的《管子·地员篇》中(此书大约成书于公元前七世纪),都有力地表明“三分损益法”是从弦上求得的。因为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和使用蚕丝的国家,而琴、瑟等弦乐器,早在周代已广泛使用。古代的演奏家们,在管弦乐的合奏中,以及琴、瑟等乐器的独奏中,逐渐地摸索和体会到五音和七声的发音规律,从而逐步地归纳成理论。《管子·地员篇》中写道:“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官。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不无有三
简介:通过对软法国内化演变的追溯可以发现,软法理论的特点在于强调软法的实效性。软法论者以能否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一标准将扩展后的法范畴划分为软法和硬法,其实质是从保证法实效实现的要素角度对法进行的一种新的划分。但这种划分造成了保证法实效实现中的二要素——认同与强制的机械分离,特别是在软法的触角从社会法领域延伸至国家法并导致国家法领域“一分为二”之后,更引发了软法理论与既有的国家法理论之间的冲突。在目前我国法治环境质量不够好的情况下,不适当地提倡软法对我国法治进步容易产生始料未及的负面影响。如何真正推进法治,包括真正实现“软法之治”,是目前软法研究首先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
简介: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其运作本质是法官释法与造法,法院通过释法与造法而创制的先例或判例是法律渊源之一。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其要义不在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从先前的判例得到借鉴和指导,而在于它把判例看作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规则与原则。在英美法的判例制度中,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受先例的约束,但法官对待先例具有广泛的酌处权。先例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遵循先例;二是区别先例;三是创制先例与推翻先例。因此,对待先例的推理类型可以概括为:遵循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区别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创制先例和推翻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其推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例推模式与类推模式、区别模式、衡平模式与否决模式。而且公开判决理由是通过对话与交流达成共识或多数意见以寻求法律适用统一性或法制统一性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