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达十余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不履行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裁定从甲公司持有股份之丙公司划拔执行款并在未通知丙公司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丙公司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甲公司投资丙公司的资本已成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属于丙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甲公司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甲公司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份或以所得权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这一点在199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
简介: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依托第三人再审之诉,借鉴“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异议”制度,构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简介:摘要:2007年至今,我国逐步建立了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体系,其中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另诉救济。但当语境限定于执行程序中时,案外第三人多采取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的方式。本文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出发,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程序构成,梳理其与审判监督制度的关系,反思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并提出相关优化路径,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的功能与价值,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而要树立整个社会的法制信仰,无不以司法公信力为前提条件。但在司法过程中,“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短板,尤其是在民事领域。法院执行是确定法律文书在公众心目中威信力,提高法院公众信任程度得重要环节,事关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得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质意义。本文着重从执行权的理论、现状以及对策做了探讨,并从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方面系统介绍权利实现的救济。
简介:企业合并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率的同时,也便利了企业实施单方涨价抑或共谋行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并会同时产生双重效应,此时单纯的许可/禁止合并都可能造成较高的错误成本。因此,合并救济制度为执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一项协商缓和机制。'S-C-P'范式的发展奠定了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分类基础,既有救济措施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创新并变化,但仍然是围绕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展开的,而完美的制度设计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实施问题。近年来,先行修正的安排、买家前置与皇冠宝石条款的约定以及资产分持条款的采用,此类配套保障措施使救济措施得到了有效落实,并提高了案件审查效率。基于成本效益的考量和配套保障措施的适用,结构性救济措施与行为性救济措施的选择存在一个位阶顺序:前者原则性适用,而后者只能例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