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采购法主体,乃是政府采购法之适用主体。无疑,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时,仅仅确定了采购法主体是不够的。完整地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应包括适用主体、采购客体、采购限额、采购适用之免除,乃至采购主体所为之活动及采购概念本身。②但对采购法主体之研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采购法主体乃是采购法适用之前提和核心。采购客体乃是采购主体所为的对象,采购限额乃是对主体采购对象之适法性从价值形态上予以度量与确定。概言之,一切采购活动都是采购主体之活动,都由采购主体而生并由此展开。尽管在确定采购主体之适法性时,有时尚需视特定主体所为活动之性质,但无疑,采购主体在确定采购法之适用
简介:政府绩效评估作为一种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将越来越凸显出其实践价值。然而,审视当下我国流行的主要政府绩效评估模式,明显存在着诸如可信度不高、形式化现象严重等问题。多元主体政府绩效评估模式意味着公众意志的整合与表达,尤其是关注了政府责任意识与合作政府理念,从而在主体构成方面能够确保评估工作既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实现程序公正;又要保证实体公正,实现评估结果的高度公信力。这意味着,只有把公众本位贯穿于政府管理的始终,以公众满意作为政府绩效的核心评估标准,建立和谐的多元评估主体关系,才能客观准确地评价政府绩效,形成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的有序治理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