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政府采购的原则所谓政府采购原则,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在实施和监管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从各国的实践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所具有的多重的积极的社会经济作用,都是以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
简介:政府采购法主体,乃是政府采购法之适用主体。无疑,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时,仅仅确定了采购法主体是不够的。完整地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应包括适用主体、采购客体、采购限额、采购适用之免除,乃至采购主体所为之活动及采购概念本身。②但对采购法主体之研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采购法主体乃是采购法适用之前提和核心。采购客体乃是采购主体所为的对象,采购限额乃是对主体采购对象之适法性从价值形态上予以度量与确定。概言之,一切采购活动都是采购主体之活动,都由采购主体而生并由此展开。尽管在确定采购主体之适法性时,有时尚需视特定主体所为活动之性质,但无疑,采购主体在确定采购法之适用
简介: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政府采购具体操作规程如何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如何进一步界定,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如何实现等等,各方面的看法都见仁见智,不尽相同。为此,本期特辟“争鸣”栏目,刊登了原财政部条法司司长王家林的文章,作为一家之言,诚邀社会各界就此类问题展开充分讨论,以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