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商务部《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产业聚焦》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GDP贡献率不足27%,而美国、欧盟均已接近40%。然而在谈到中国专利成果的转化问题时,大多数学者都似乎达成共识认为中国专利成果的转化率低。笔者在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对转化率的定义问题觉之重要。大体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大多数学者都是在广义的角度去谈论转化率,但是对其内涵却不同的理解,而对内涵的不同理解也就涉及到了狭义的转化率的范畴。对专利转化率定义的界定目的是在一个基本的共识之下来探讨专利转化率问题。避免不同定义之下没有基本的共识框架之下探讨,各持己见无法交流,以解决实际的问题。
简介:摘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开展 ,专利申请量呈现了迅猛的增长 ,这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 ,也是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是有区别的。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 三、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从哲学上讲,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创造性的变化包括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发生了非显而易见的变化。审查指南认为,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则该发明创造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变化就没有创造性。 但是,从哲学的角度看,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即使是显而易见的,或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该发明创造就必定具有创造性。反之,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没有超出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则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使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不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其也没有创造性。 在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羧酸酰胺和/或尿素相对于每 1mol的原料硫醇,其用量为 >0至 100mol%;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否定之否定发明,采用了催化剂用量 (0.02~ 0.2mol%),提高产率 11.6~ 35.7%,大大超出了限定范围之外的产率。尽管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可能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观察、认识到的,但由于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现有技术的否定之否定,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因此,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简介:在专利审查整个过程中,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质量,节省行政、司法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好的专利制度设计,关系到既要体现公平与效率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又体现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本文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审查特点和专利质量现状,分别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不同的提高专利质量的方法,发明专利从公众意见程序通知反馈制度出发,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从增加授权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撤销程序出发,详细分析新制度的运用方式;最后结合审判实务,提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个案认定制度以及恶意诉讼赔偿制度,以冀弥补现有专利制度的不足,实现效率和公平双赢。
简介:杭州林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甲醇和氨合成新型反应器技术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十分注重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是开发的新技术、新发明,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要求,及时申请了专利,至今已授权的就有12项国内外专利,其中有一项是美国专利,四项中国发明专利,另有多项用PCT在欧洲多国、俄罗斯申请了专利,同时对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产品——均温型甲醇合成塔分别注册了“均温”和“林达”的商标。
简介:进入21世纪后,美国各级联邦法院在专利方面的判例出现新的趋向。Bilski案判决对方法类可专利主题的限缩和KSR案判决对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收紧,说明专利授权条件趋于严格化。而eBay案对永久性禁令适用转趋谨慎的态度和Lucent案控制侵权赔偿数额的努力,说明专利侵权责任趋于缓和化。判例法的上述变化标志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专利扩张周期行将结束,美国专利法可能处于从扩张转为限缩的拐点。美国的法制实践对我们不无启示:专利保护的重心在于司法,我国当务之急是提高专利审判的司法能力和改善外部法制环境。以修法方式系统性地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则应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