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现有理论学说主要评价了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但没有重视行为本身包含的防卫性,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普遍存在的行为人期待可能性降低的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与传统的防卫过当在行为的防卫性、不法的减轻、责任的减少以及预防必要性降低等方面存在实质的相似,因此可以将其归入防卫过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将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评价为防卫过当后,可以在过当事实的意义上来理解防卫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在确定行为人对过当事实的责任形式之后,适用《刑法》第20条第2款可以进一步全面地评价行为人期待可能性降低的程度,进而给予行为人法定的减免处罚待遇。
简介:假想防卫在处理中存在事实与规范的分离.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违法要素应当得到承认,而假想防卫人事实上具备构成要件故意但在规范评价上却不至于被苛以故意犯罪之责,由此可能产生理论上的“回旋飞碟现象”.对于正当化前提事由的认识错误既非违法性认识错误,又区别于一般的构成要件错误.理论上的数种方案中:严格责任说错误地界定了假想防卫人认识错误的性质;消极构成要件要素论本身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判断不合理地交织在了一起;限制责任论直面“回旋飞碟”难题,致力于排除构成要件故意使其走进了“死胡同”;法律效果转用之罪责论基本是妥当的,并且应该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对该理论下看似不协调的内容进行妥善说明,个案中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过失相结合并不矛盾.
简介:持“多种行为类型说”及“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行为。其中,持“多种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存在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及生产并销售行为3种具体的实行行为类型;而持“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则认为,该罪只有一种实行行为类型,该行为由生产行为要素与销售行为要素复合而成。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对该罪实行行为的认知与归纳皆源于对该罪罪状的误读,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难题并带来理论纷扰。持销售伪劣产品“单一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罪的罪状部分仅描述了销售伪劣产品一种实行行为类型。此说既是符合规范现状的学说,也是解决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理论解说混乱及司法适用困惑的妥当学说。
简介:文化线路作为一种新型文化遗产类型而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基于文化线路的定义、特征,通过沿海防御体系、卫所空间、驿路与特定功能、海防的整体价值、及其文化交流等方面判读了明清沿海卫所,认定明清沿海卫所是一条动态特征明显的文化线路,它是由“驿路为主线、各路支线相互连通的有形线路”“以卫所为核心的海防防御体系为无形线路”及内在的历史关系串联起来的沿途各遗产要素组成的体系,该体系以军事功能为主导,以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共同构筑了一条以“海防军事”为典型、“多元文化”为辅助、拥有众多文化遗产的综合性文化线路,以此认识其真实性与完整性,为沿海卫所文化线路的保护提供依据。
简介: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的一项重要权利。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利被侵害,公权力无法及时救济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补充。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须正确行使,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若该制度行使不得当,反而会侵犯其他合法权益,转化为其他的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要求极其严苛,在防止该制度滥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它的运用。合法合理的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才能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益免收不法侵害的同时,不被别有用心之人钻法律漏洞,滥用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简介:传统防卫理论起源于没有即时通讯软件的社会,不可能认识到软件对刑法的颠覆,将传统防卫理论置于即时通讯软件环境中自然问题重重。究其原因,无非是即时通讯软件对犯罪客观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不应脱离即时通讯软件的特点,墨守传统防卫理论下的成立要件。而应立足于正当防卫的实质要件,结合即时通讯软件的特点进行。在前提条件上,应用行为等置的方法对不法侵害进行定性。在时间条件上,考虑被固定的行为内容被再次激活侵犯法益的可能。在对象条件上,区分运行设备与软件的同时评断运营主体是否以不作为的形式帮助或是造成了新的不法侵害。在限度条件上,刑法学界应共同努力解决"新利益"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