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执行性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作出适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需要的深化、细化和补充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制定出良好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确定地方立法的良法实体标准和形式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实体标准包括以人为本的标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标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形式标准包括地方性标准、执行性标准、依据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和简明性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适合时代要求的上位法作出创新性规定,但其范围限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和社会公益保护等方面。
简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开始了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14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大量的立法成果。但在总结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成果时,存在着统计标准上的这样或那样的模糊问题,主要是将一些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统计为法律,将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揽子统计为立法成果。这样就难以正确估价我国的立法成果,从而也就难以正确评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状况。本文试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到底制定了多少法律及哪些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应当统计为立法成果作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