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西方民主与法制建设最早可追溯到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古代希腊的辉煌主要体现在其相当发达的奴隶主民主政治上——尽管其存在着无法逾越的社会和时代局限性,但也为后世提供了一种值得参照的政体形式,为人类文明中政治组织形式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罗马法的创设成型,有力地规范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对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了相当的维系作用,也为后世人们理解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意义提供了重要启示。近代欧美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在反对封建统治的过程中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繁荣,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打破封建王权的束缚,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和法制制度,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民主与专制之间的斗争非常激烈,民主制的确立几经曲折和反复,到19世纪晚期,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建立起来。
简介:<正>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这一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写下了辉煌的一页。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形成及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融洽地结合起来,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自治问题,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从抗战到人民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初步形成的阶段。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定了我国建立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将其载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并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逐步发展起来的“左”倾错误,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产生了冲击。至“文革时期”民族区域自治遭到严重破坏。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也遭到践踏和否定。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