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说到“性骚扰”,人们可能想到“咸猪手”、“强吻”、“强抱”、“偷拍”。当人们遭遇到“性骚扰”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呢?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列一编,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彰显人文关怀。而《 民法典》此次将性骚扰规定在人格权编,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项下,填补了我国对性骚扰立法的空白。该条第一款采用权利保护主义对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第二款从保护主义的视角对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
简介:《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特性并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体系性、技术性论证,不能按《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并以人格权重要为据,进行自我想象的政策性论证。《民法总则》第134条与第136条第1款在践行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斐然,合同编应响应此种立法,摈弃将书面形式当作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提取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素材,合同编不应再像《合同法》那样对合同的效力作专章规定。《民法总则》以对诸多信赖保护规则予以规定的方式,将信赖保护视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构成要素。物权编应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做出单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