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证成。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使其与私人所有物不同,属于公共用物的范围。作为公共用物的水资源理应属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与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不同,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性质。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再进而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并为水权的设置提供可能,从而使水资源效用得以最大发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理论的证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简介:[摘要]本文初步了研究教师心理所有权的内在效应和外在效应。认为无论相对教师的内在自我意识,还是对于学校、班级、学生等外在目标,教师心理所有权效应都不一定总是积极的。[关键词]教师心理所有权效应初探心理所有权是个体认为目标物属于自己的感觉状态,即,它是“我的”或“我们的”[1]。心理所有权理论认为,占有感是心理所有权的概念核心,且个体一旦感觉某个物体或非物质形态的实体(如,某种资格或某个思想观点、言语、艺术创作和其他等等)就是“我的”或“我们的”,则会激发起对该目标对象的积极态度和责任感,且有形和无形的占有物以及心理所有权情感变成了与个体的自我概念相关的东西。总之,指向各种客体的所有权情感都有重要的、潜在的和强烈的心理和行为效应[2]。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心理所有权现象也被普遍经历着。教师在提到与工作相关的话题时,会自然地把“我”与学校、班级、学生、同事等联系起来,会经常在学校、班级、学生、同事等等之前冠以“我的”或“我们的”称谓,且往往伴随着较强的情感体验。教师的这种认知、情感体验就是教师心理所有权的表现。换言之,教师对学校的物、人和教育产出等目标物(或者是目标的一部分)产生的拥有感,或说教师认为目标物(学校的物、人和教育产出等)属于自己的感受状态,即感觉它是“我的”或“我们的”,就是教师心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