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时下学界热议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在增进我们对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等基本问题之认识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们对于彼此的一些误解和成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提出并捍卫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核心。这并非有意过度提升法教义学的地位,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厘清法学各学科的内在脉络与基本性质。无论是从法教义学的性质、范围、功能及法学教育的理想来看,还是从社科法学在知识生产与应用上对于法教义学的依赖来分析,以上命题均是可以成立的。装"和"法(教义)学的社会科学化转向"这两种现象,还应看到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相互合作与相互促进的一面。
简介:法学在本质上是人类理性的普遍表达,据此可以逻辑地推定法学的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其中。绝对标准是法学家不懈追求的理想,而相对标准经过学界认同则演绎为法学通说。法学通说是一种文明、力量、传统和理性,它不断地推动时代进步和法律发展,为法律文明添加智力支持和思想支撑。法学通说概念之下主要包括“要有一种普遍的主张”、“包括一个或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支持这一主张的某种类型的论证”三个基本要素,而“内在的一致性、简单性、平稳性、形而上学与科学的相容性、理论间的支持”则是法学通说的论证标准。以此为根基,法学通说不仅能够确立而且必须确立。这又使法学通说真正呈现出法学学术及其成长的原貌,学术薪火因此世代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