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这个论题是从笔者接触的一个很简单的案例引发的:某对夫妇诉讼离婚,女方以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法院将独生女儿判随自己生活,男方则利用某种便利,让11周岁的女儿写了一张要求随父亲生活的条子,结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5条为根据,判决女儿随父亲生活。该案例表明,我国法律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两个法定条件之间,对后者给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后者来对抗其他各种条件。这种法定条件之间的优先性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对不同价值的档次的不
简介: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离婚制度的完善。本方从四个层次出发探讨离婚法定条件。第一层次阐明了此次修改后基本状况,第二层次分析了修改后离婚法定条件的优势,体现了尊重人权,顺应国情,加强了操作性;我国已初步形成详略得当的婚姻法有关离婚法定条件的框架,使其成为一次名符其实的修订完善法律的典范,第三层次从现在婚姻法中的瑕疵出发,并在展望未来婚姻法的前景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不足;理论上无依据,使得婚姻法离婚法定条件缺乏有力的理论根据;法条中的逻辑重复,有损基本法严谨洗练的气度;对于弱势群体,缺少必要的关注,使他们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得不到司法救济;在法定条件修改以后,操作上容易了一些,但由于在如何运用证据方面,尚缺乏有力究整的规定,国此这是一个空白地带。第四层次,针对相应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完善的方法以弥补空白。
简介: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首要分子、多次、作为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或者报酬的违法所得数额,是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可以适用加重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严重财产损失(公共危险犯与职务犯罪除外)与其他具体违法事实(具体升格条件)的情形下,只有当行为人对之有认识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否则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对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应当具体区分为不需要认识、需要有预见可能性和需要有认识三种情形,但行为人对(特别)严重与否的评价错误,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行为人对同一法条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如误将抢险物资当作军用物资实施抢劫),也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