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上实现之可能,法律自由也就失去其价值,因为自由权只有具备事实上之前提条件方能得以实现。反对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观点又被称为“形式论点”,这种观点认为赋予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将导致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立法和行政转移到司法,进而破坏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即初显的主观权利;且只有一种主观权利具有先验确定性:最低限度生存权。最低限度生存权的内容不固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包括了基本住房权、获得基础教育权和最低水平的医疗救助权。最低限度生存权与自由在事实层面的最低实现要求有关。反对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的观点还涉及政治司法化、行政裁量以及合理保留条款。支持观点则关涉原初权能和特殊权能,对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必要客观证明,国家意志排除,合法性原则,司法管辖非排除原则,以及最低限度生存权保障。
简介: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早开发早受益;晚开发不仅受益时间晚,而且流失的能量永远也补不回来,是人类的永久性能源损失。我国西部水电资源丰富,但开发率很低。尤其是西南地区的水电,绝大部分还没有开发出来,每时每刻都在流失大量的宝贵能源,令人痛心。为加速我国西部的水电开发,需要调低水电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率,以便能够使用目前一个项目的资本金,建成5个—8个同样规模的水电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率规定的主观意图与理论误区对建设项目规定最低的资本金比率,是计划审批体制下我国的独创。自1994年此项规定出台以来,实践表明,它对我国的基础产业投资建设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制约作用很大。我国制定建设项目最低资本金比率的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