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税收宣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目前我们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税收宣传对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改善纳税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一、目前宣传形式存在的弊端1.宣传形式陈旧。我们现在的税收宣传,无外乎彩旗、彩带、沿街而立的税务干部、宣传车及宣传队伍,队伍中有小学生,有时还夹杂一些秧歌队,把本来很严肃的税收法制宣传活动,搞得不伦不类,甚至有些滑稽。2.内容呆板,缺少吸引力。就我们所制发的宣传口号、宣传资料而言,基本上是一些口号式的说教,或一些已重复过无数次的简单政策规定,以及各税种的简要介绍。次次如此,形式雷同,已很难吸引大众去注意、去听取、去了解、去咨询。3.宣传日期统一,形成“一阵风”。每到宣传月,全国上下一起宣传,形式上挺热烈,但一过宣传月,便偃旗息鼓,难以形成日常的宣传与咨询惯例,很难适应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动。二、对税收宣传形式创新的一些提议1.摆正“公民”“纳税人”“政府”之间的关系。税收是一个国家和政府存在的基础,它通过对各阶层利益的重新分配与沟通,将纳税人、政府、国家与每个公民连接在一起,融合成一个基于共同利益之下的社会集团,因此,在税收宣传中...
简介: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简介:(一)律师——日本企业的法律“外脑”日本的律师在全部人口中所占比例较低,每百万人口中仅有约10.6名律师,律师总人数2万,相当于美国的1/40。这么低的比例与日本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不无关系。与我国的律师制度有所不同,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需经过“司法考试——司法所研修——律师资格考试”的程序。目前日本每年有3万多人参加司法考试,大约有50O多人合格,通过率仅为1.6%。这五百人中通过司法所研修两年,再经律师考试合格而成为律师的只有约350人,其余的则担任审判官或检察官。目前日本每年法学系毕业生约占全国大学毕业生总人数的9%,除成为律师、审判官和检察官外,他们大都从事以下职业:()企业法务部职员,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