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是建构法律的说理性。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人依靠法律语词,运用法律语言进行思维。法的质量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达法的语言的优劣。法律语言按其特定的路线引导着我们的法律思塑造着我们的法律意义世界。
简介:摘要: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是建构法律的说理性。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人依靠法律语词,运用法律语言进行思维。法的质量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达法的语言的优劣。法律语言按其特定的路线引导着我们的法律思塑造着我们的法律意义世界。
简介:【摘要】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推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量刑规范化不仅为法官提供了统一的量刑标准,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也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即通过量刑规范化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有利的发现审判机关在量刑中的错误和不当,更好的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关键词】量刑基准量刑规范化法律监督在目前法律功利主义的影响下,量刑的最终结果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尤其是当一个人被卷入刑事诉讼中时,其所做的所有努力唯一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律能从轻处罚。而要对最终的量刑有着较明晰的认识的话,就必须要依赖于量刑规范化。一、我国量刑制度的基本模式及对量刑制度的检视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模式所反映的不是系统结构或过程的全部特征,但是其可以反映出其本质特征。①所谓量刑模式,就是指裁量刑罚的类型。目前根据在量刑时法官有无自由裁量权为标准,我国的量刑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立法模式。即法律对犯罪行为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刑种与刑期,法官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由此可知,量刑的立法模式,法官是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②但是这种模式只存于个别罪中,此种模式是刑罚绝对报应主义的产物,没有考虑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简介: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