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介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介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介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介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介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简介:摘要成都市成华区在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工作初期,群众知晓程度较低,同时缺乏检测网络支持,咨询检测服务的可及性较差,成华区从防治队伍能力建设和硬件建设抓起,重点构建咨询检测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大大提高了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覆盖面,有效地发现和管理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
简介: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不仅有其悠久的历史传统,直至今日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解析,探寻法院调解制度发挥的作用途径。
简介:调解保密性是现代社会法院调解程序发展的内在要求。调解保密性包括调解程序保密性和调解信息保密性。我国关于调解保密性的规定主要关注调解程序的保密性,但调解保密性更要求调解信息保密性。明确调解信息保密性的含义,合理规制"调解保密信息"的范围,建构多元化的调解保密适用方式,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稳健运行的重要前提。
简介:
简介:摘要近年来,各地法院调解结案率出现奇高之象,如此高的调解率隐藏着种种问题。确实,构建和谐社会,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解决机制,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毫无疑问地,调解也存在弊端,尤其是在被滥用的状况下。本文从分析调解制度的利弊着手,着重强调不当调解的不利影响,意图为司法实践部门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提个醒,不能以调代判,更不能只调不判,否则会失去法律维护公正的价值,甚至会危害和谐社会的构建。
简介:2017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首家区级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合作,将律师调解引入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与3个律师调解组织、60名专业律师建立诉调对接新模式。
简介:法院调解的结构要素可分为类型化纠纷、调解人、交涉行为、调解基准几种。通过调审分离,使调解人从,审判角色中完全独立,减少因受审判角色感染而导致的不自觉的恣意以及潜在强制性,采用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的灵活结合,促进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主体性、自治性对话和交涉信息的积累,实现当事人合意的实践理性。
简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法院调解制度重新获得重视,有再度兴盛之势。法院调解制度是适应国家治理社会需要的产物。国家社会治理战略的调整必然影响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转型时期社会自我解纷能力低下和社会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调解制度将继续发挥社会整合与治理功能。而对法院调解的实证分析表明,该制度的“审判权本位”是影响其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提高法院调解的制度化程度,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是法院调解发展的未来走向。
简介:由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法院调解政策大致经历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和着重调解与调解为主四个主要阶段。每一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法院调解政策原因具有多面性,现行法院调解政策的形成也同样如此。由比较法角度来看,当今世界法院调解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国家主导型、民间自发型与国家指导型。未来我国法院的调解政策应当逐步向国家指导型过渡。
简介:法院调解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机制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梳理调解制度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追问法院调解存在的目的已成为必须。法院调解的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解决纠纷;二是法院调解的特殊目的——保障当事者程序自由权的实现和追求效率。一般目的为一切调解制度所具有,也为所有解纷方式所共有,是调解制度实现社会规范、社会正义的结果,反映其为它物而存在的意义;特殊目的是调解制度自身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反映其自我存在的意义。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共同统一于调解制度的各个构造要素和运作过程之中。
简介:摘要法院调解作为调解方式的一种,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法治的健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尤其在处理与审判的关系上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内涵、以及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进行论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由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简介:结合刻意曲解的语言学研究成果,在对曲解性法院调解用语进行基本界定及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价值衡量,从行为规范与程序规范的角度谋求调整曲解性法院调解,实现其应有的促成调解功能,并避免其对法治事业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简介:【摘要】法院调解的结构要素可分为类型化纠纷、调解人、交涉行为、调解基准几种。通过调审分离,使调解人从审判角色中完全独立,减少因受审判角色感染而导致的不自觉的恣意以及潜在强制性,采用法律规范与情理规范的灵活结合,促进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主体性、自治性对话和交涉信息的积累,实现当事人合意的实践理性。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案件增多、人手显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案件质量和法院声誉受到影响。在这样情形下研究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相关联问题,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及减轻法院压力等问题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和实际意义。
简介:法院调解制度自进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以来,虽然一直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但迄今为止仍处于原则的目标定位不清和具体制度规范缺失的状态,不仅影响了法院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更使其实际运行因缺乏有效的规范制约而时常误入歧途。因此,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内涵,从立法上完善法院调解的制度规范,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必须。
简介:关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学理上亦多有争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两则真实案例分析了法院调解的特征,认为法院调解程序的非严格性和调查事实的不完全性导致了调解与判决存在诸多效力差异,一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成为后诉中的先决问题时,不应赋予其约束后诉法院的预决效力。当民事调解存在瑕疵甚至错误时,不必局限于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法官可以通过合理的文义解释灵活地处理纠纷。
简介: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诉讼和解作为诉讼契约的一种方式已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它以当事人的合意来解决纠纷,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能及时、彻底地解决纠纷,减少大量讼累。而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于诉讼和解的规定仅以一条文示之,还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实践中,由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影响,造成当事人自行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萎缩的局面,法院调解本身又受职权主义的影响,性质定位不妥,根本无法良性运行,并且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简介:<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关于法院调解问题,刑事诉讼理论上研究得比较少,许多著述在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法院调解时,基本上是将民事诉讼中有关法院调解的理论照搬过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法院调解是一种独立的结案方式。因而,调解达成的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有民事执行内容的,
论法院转介调解之路径
构建转介机制,完善转介网络,扩大VCT覆盖面
法院调解功能之探析
论法院调解保密原则
对法院调解的思考
法院调解制度之反思
丰台法院律师调解有特色
论法院调解的结构要素
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
法院调解政策及其未来走向
法院调解的目的论
浅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曲解性法院调解用语初探
从法院调解到诉讼和解
浅谈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法院调解的既判力
诉讼和解:法院调解之现代转化
试论刑事自诉案件的法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