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在注销前清算时对其债权人有通知与公告的法定义务,当清算组成员违反该法定义务时,即不当通知与公告,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在认定清算组成员责任时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当清算组存在前述法定义务之违反时,采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但清算组成员可举证债权人实际损失予以抗辩,减轻赔偿责任的承担。非适格清算组成员系受委任经办公司清算事务,需同适格清算组成员一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清算组成员对不当通知与公告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应持审慎态度。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的发展也不断的在进行着优化升级。尤其是近些年来,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的增长速度呈现出一种趋缓的态势。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技术的不断精进以及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产业的扩张化效应,使得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产的供给出现过剩的一种趋势。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出现滑坡现象,因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将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产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实现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产业的现代化转变,同时也需要政府辅助政策这一助力用于加速改善我过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几页目前出现的过剩现状。
简介: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我们的生活中变的屡见不鲜,但随之而来也引发了许多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问题。其中的较为显著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必需具备的实质性要件。公司法解释四细化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进行了明晰。但是对于“同等条件”规定缺并无详细的立法阐述,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对“同等条件”的争议而使一些案件失去相当的可操作性。因此对“同等条件”进行详尽和理性深入的分析研究是对于理论和实践非常必要的。本文就基于此目的提出关于自己的见解,帮助更好的理解“同等条件”的要素,为“同等条件”在司法事务中的适用提出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