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民国时期著名的宪法学家,王宠惠对当时及其后的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于民初《临时约法》因人因时而定的现象,王宠惠认为宪法为立国之大本,强调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国体问题上,王宠惠主张实行主权在民之共和国体;对于宪法之形式,王宠惠认为民国宜采刚性宪法,即单一共和国成文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之关系,王宠惠认为民国当实行省制,各省权限由宪法规定之;对于立法权,王宠惠主张实行非主权的两院制国会,宪法应合理划分两院之权限;对于行政权,王宠惠主张实行议院政府制,政府应向议院负责;对于司法权,王宠惠认为法律保留原则乃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并认为宪法解释权当委之以法院。作为公认的五权宪法权威,王宠惠以系统观论的方法精妙阐释了五权宪法,认为舍民权即无宪政。
简介: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原籍广东省东莞县,是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曾担任国际联盟海牙国际法庭的法官,被人誉为“法学泰斗”。他早年留学欧美,交好于孙中山,抗战爆发前从海牙归国后又一直追随蒋介石,因而得以两度进人民国外交界,在南京临时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担任外交总长和外交部长。卢沟桥事变爆发时,他刚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下文均称为“南京政府”)不到半年时间,中日两国间紧张严峻的形势便将他推到了国民党抗战外交的前沿。事变爆发时,国民党党政要员正在庐山参加暑期训练。事变的消息传到庐山后,王宠惠立即电话指示在南京的外交部以应对方针。他在电话指示中说,外交部应尽快派人到日本大使馆就事
简介:“元佑学术”不仅体现了北宋蜀学、洛学、朔学三大学派的某些相同的经学思想,而且辐射到了文学、史学、制度等多个文化层面,是元佑党人用来排斥“荆公新学”、废弃熙丰新法的理论依托。绍圣以后,“元佑学术”遭致严厉禁锢,也成了“绍述”新党排斥政敌的一个专门术语。南宋士大夫在反思北宋覆亡的历史过程中,却以一种过於偏执的认同,以及简单的二分法和柔性叙事的手段,展开了以“元佑学术”为判断标准的历史叙事:并将“元佑学术”视为宋代进入“后三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实,从“元佑学术”的形成与被禁,到“元佑叙事”的展开,均与朋党之争息息相关,典型地体现了宋代士大夫优劣杂陈、得失参半的政治文化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