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意见第132条规定,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100元由债务人负担。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其本身是科学的。但是,按照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债务人对法院在支付令中确定
简介:督促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早已引起法学界、司法界的关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希望借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目前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从督促程序的主要特征出发,结合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试着分析我国现行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不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原因,探讨完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的途径。我们应在不违反督促程序的性质、特点的情况下,在立法上对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予以限制,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又保障被申请人依法行使异议权,从而充分体现督促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原则。
简介:<正>我们长春市现有人口670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为28万,占全市总人口的4.1%,是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践使我们体会到,要做好人大的民族工作,只有明确职责,摆正位置,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才能从正确的角度,尽应有的责任,真正形成合力,共同把民族工作搞好。首先,要敢于监督。对政府的民族工作,人大民族工作部门必须随时了解情况,抓住主要矛盾,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国家法律和党的民族政策的高度来分析问题,提出意见,以增强监督工作的力度。例如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问题上,开始,有的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错误地认为既然是民族平等,大家就应该一样,不存在什么少数民族学校优先发展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否定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特殊性,实质上是对民族工作的一种误解和偏见。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