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在我国处于空置状态的现象由来已久,债务人滥用异议权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立法规定了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但需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司法正义角度对不同的异议内容区分审查。建立支付令异议保证金制度从经济层面约束了债务人滥用异议权。有效防治债务人滥用异议权可以推进督促程序的良性变革,促进督促程序实现新的发展。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