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是一种用以表明和展示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与法律地位的理论模式。但是,在对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顾与梳理中我们发现,那种基于传统利益分析方法而确立的"三元框架"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中间层理论,其实只是一种理想主义。对"三元框架"进行重新解读,首先需要研究该框架对主体所作的理论假设与现实中的主体是否相符;经济法实践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其假设之间所存在的反差,可能是导致现有社会中间层理论缺乏应有实效的根本原因。新型社会中间层理论的经济法构建应当明确社会中间层所处领域是一种"场所"、社会中间层之目的在于为实现"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耦合"提供方法和路径、以及在干预主体和干预受体之中为社会中间层寻求定位并据此确立其权力(利)运行边界等三个基本命题。
简介:社会的封闭性或开放性决定了社会治理的状况,在近代社会早期的工业化进程中,随着地域界限的突破,熟人社会转化为了陌生人社会,有限的开放性决定了社会治理需要依据规则进行。然而,工业社会是一个存在着知识霸权的社会,是一个排斥文化差异的社会,因而,社会治理仍然是一种半封闭、半开放的治理。工业社会的领域分化造成了人的身份与角色的二重化,也同时使社会治理分化为国家治理和组织治理两个部分,进而使社会治理陷入各种各样的矛盾与逻辑悖论之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发现了法治。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具有公开性的特征,但是,当法律落实到社会治理过程中并以法治的形式出现时,却仍然具有封闭性的特征。不过,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人类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此前一切"使动"与"被动"的社会治理响应机制都将终结,代之而起的将是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合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