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社区调解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形式。权威与信任是调解制度实效化的必备条件。本文以此为基点,通过对传统基层社区进行历史分析,进一步证明社区治理是社区调解实效化重要外在制度变量,并针对当前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提出社会组织的常态化介入与制度性参与是健全社区治理体系,提升社区调解实效性的重要因素。
简介:研究目标:在社区委员会的组织以及当地警察的协助下,本研究评估了调解、帮教和群防群治这三个特殊犯罪预防措施对于当代中国城镇的影响。调解主要针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帮教对违反轻罪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提供看护以帮助他们重返社会。群防群治,是在社区委员会的指导下,鼓励当地居民参与预防犯罪工作。研究方法:利用在天津收集的最新调查数据,通过多水平的逻辑斯蒂回归分析,研究了基于社区犯罪预防策略的实施情况,及社区犯罪对被调查社区居民家庭财产侵害的影响。研究结果:控制个体层面和社区层面变量范围的净值显示,调解、帮教、群防群治活动水平指标对被调查家庭财产受害情况呈现负面影响。结论:研究结果提供了一些启发性的证据,即传统的社区犯罪防控策略在当下中国仍是有意义的,但整体效能似乎与西方城市的实践有所不同。
简介: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