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票据立法理念的转变票据作为一种代货币出现在商业交易中,票据制度是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而不断地发展的。在一定时期,票据制度是商品经济中必不可少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票据在经济上有诸多的功能。而这些功能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产生了不同的侧重点。(一)以汇兑、支付为中心的票据制度中世纪的法国,由于商人们定期汇集在一起进行贸易交易,为了可以避免在不甚安全的途中转运现款,汇票作为某种可以支付的手段出现了。公元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或称《商事敕令》(OrdinancesurIeCommerce),其中第五、第六章,即为有关票据的规则,这是近代各国票据立法的开端,也是法国票据法体系的基础,也是近代票据制度成文法化的典范。法国大革命之后,1807年拿破仑主持编纂了《法国商法典》(Codedeommerce),其中第一编第八章即为票据法的内容(第110条至第189条)。但这里的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两种。1865年,法国又制
简介:<正>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我国法学界对票据法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也出版了一些书籍,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综合相关研究成果,学界研究视野主要集中在票据法的性质、票据行为理论、票据交付的效力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一、关于票据法的性质问题学者们围绕着我国票据法的方向性问题——票据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展开讨论。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几近公法。然而,不管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公约抑或境外立法,票据权利均为财产权、私权,票据法是私法。当今我国已经实现了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型,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票据法理应回归其私法本性。~①因此,立足于票据法是私法的性质,对于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不必要的监督管理条款、票据法的具体规则的修改已刻不容缓。具体表现在:第一,完善立法宗旨。票据法应在立法宗旨中体现维护私权利,促进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②第二,开放票据的融资功能。受市场内在驱动力影响,我国票
简介: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造后果无害票据流通,将追认视为一个新行为来解决,难题便迎刃而解。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为一般原则,但若对伪造行为的产生被伪造人具有可归责性,加之符合权利外观理论的其他条件,被伪造人就应负票据责任。如果修法,权利外观理论应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票据变造效力的规定上,所谓“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在确定举证责任后是不成立的,应予删除。权利外观理论对票据变造也有适用的余地。
简介:<正>《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法意解释"的角度来说,立法者之所以在《票据法》第10条中将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挂钩,在于他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商在发育和完善中,人们的信用观念尚未普遍确立,票据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①因此,立法者希望通过第10条对票据基础关系"真实性"的强调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实现"保障票据流通安全性"的功能。然而,自《票据法》公布之目起,学界对第十条规定的批判多于赞扬,特别是2010年10月9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票据法修改研讨会上,专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