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法规定了10类法定优先购买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由于现行法缺乏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定,导致不仅各类法定优先购买权欠缺应有的法律规范,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应当利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机会,通盘考虑和设计优先购买权制度。关于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系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存在五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参考德国、匈牙利的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分则编买卖合同一章的特种买卖一节中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并明确法定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适用关于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简介:优先购买权在比较法上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之分,《物权法》第101条虽宣示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对其效力的规定却一直缺位。在《物权法解释(一)》之后,通过反面解释和体系解释相结合,第12条第2款第2项成为支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的依据,不仅能贯彻《物权法》第101条的立法目的,也使得《物权法解释(一)》自身及其与其他司法解释的体系连贯化。
简介: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我们的生活中变的屡见不鲜,但随之而来也引发了许多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问题。其中的较为显著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必需具备的实质性要件。公司法解释四细化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进行了明晰。但是对于“同等条件”规定缺并无详细的立法阐述,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对“同等条件”的争议而使一些案件失去相当的可操作性。因此对“同等条件”进行详尽和理性深入的分析研究是对于理论和实践非常必要的。本文就基于此目的提出关于自己的见解,帮助更好的理解“同等条件”的要素,为“同等条件”在司法事务中的适用提出一些看法。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出现的暴力反抗强拆案和自力行使请求权案,使正当防卫与公力救济之间的关系成为法教义学亟待关注的课题。在法治国中,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公力救济机制的权成性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大价值诉求的平衡。首先,应当把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行使条件区分开来;公力救济优先只能通过防卫权行使条件从程序上“冻结”防卫权,而不能从实体上消灭防卫权的存在。其次,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时,公力救济才需要并且能够取得优先于正当防卫的地位:一是法律在相关领域具有追求秩序稳定的特殊价值目标;二是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法益,能够通过事后的公力救济得到恢复;三是受害公民在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过程中,不会遭遇过分重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