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地方的立法通常诞生在对立法实务的实践过程当中,如果在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有大量需要从事的主体行为,那么就必须要有地方的立法。通常来说,地方立法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它们不但存在于地方和立法实务的人与人之间,也存在于地方的上下级之间,还存在于同级的业务和主管机关之间。在这些涉及到不同机关的行为之中,一般会将涉及到地方与立法实务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称为外部行为,而将后面的上下级地方之间。以及同级和相关业务申请机关之间的行为称为内部行为。然而,立法实务过程中的清晰划分并不代表实践之中能够泾渭分明。一些政府部门在进行立法行为的时候,常常会对一些看上去是内部行为,实际上具有外部影响效应的行为进行立法。这就使得政府对于立法实务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进行保障。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针对地方的立法行为进行有关法律性质方面的研究。
简介:在司法和立法领域,都具有现实主义的趋向。法院的决定并不是正义的象征,面对实践中错综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司法的作用更多在于通过更理性和科学的方式调和冲突。否则,司法政策就可能是盲目的。同样的,在立法层面,听证会的目的也并非仅仅民主式地弄清事实真相,并基于此作出合理的政策决定。立法过程通常是各方的博弈,甚至会是一种政治试探与政治权衡。对于立法的博弈过程,我们可从大量实例得以观察,尤其可洞察若干颇具争议的议题之中立法过程中的政治考量与博弈。有鉴于此,在司法和立法层面,都采用更好的事实认定方法,以使得政策制定过程更加理性。在现实主义趋势的大背景下,司法和立法都需要寻求与其他领域的相互协作,同时还要面向未来,在决策中考虑到政策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