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董事虽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但董事熟知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若董事从事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就会使公司丧失竞争优势,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虽然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但是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对我国的董事竞业禁止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关键词】董事义务禁止责任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亦称董事禁止竞业义务或董事竞业回避义务,是指董事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基于受托人身份而产生的一种“忠实义务”。就公司和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这种委任关系仅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经理承诺任职而成立。董事作为受托人,对于公司负有作为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中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发生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经营同所任职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可能会出现董事的自身利益同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情况,竞业禁止义务防止了这种情况的出现,故竞业禁止义务是忠实义务的派生。
简介:竞业禁止规则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对其进行了补充,但是由于理论上的不足,导致该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背后法律关系认知的片面,还有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当引用,都造成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严重侵害,具体体现在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范围和地域、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等方面。本文除了揭示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容易被人忽视的竞争利益法律关系,还代替意思自治原则引用"权利位阶法则"和"谦抑性原则",从各个具体方面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规则的方案,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体现《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