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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商业秘密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能使权利人取得竞争优势,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加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所以,构建完善的竞业禁止制度对于加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标签: 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禁止制度 制度研究 权利人 竞争优势 经济利益
  • 简介:1995年6月24日,陈爱东被任命为原如东农药厂副厂长。2000年3月10日,原如东农药厂(为甲方)与陈爱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每月支付40元保密费给乙方;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从离开之日起算,对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三年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

  • 标签: 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协议 法律效力 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 简介:竞业禁止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实行市场经济过程中为保护公平合理竞争而创造出来的一种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在我国实行合理竞业禁止的必要性、合理性,并着重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健全合理竞业禁止机制所要包含的几个主要内容,对我国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意见。

  • 标签: 合理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法律体系 劳动法 代偿给付 公司法
  • 简介:  公司的职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在离职后也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本身是为了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规定也会对公司职员的离职行为进行规制

  • 标签: 竞业禁止问题 问题研究
  • 简介:本文分析了竞业禁止的必要性和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

  • 标签: 竞业禁止 董事 经理
  • 简介: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开放而逐步产生、并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而日益增多的一种新类型案件。由于我国尚未对竞业禁止问题专门立法进行规制,只是在我国《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中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于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诸如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合理、效力如何等,在认定上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执法标准也不尽统一。本文对竞业禁止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看法建议,以期对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 标签: 竞业禁止 纠纷案件 审判 司法实践 《公司法》 《劳动法》
  • 简介:【摘要】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董事虽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但董事熟知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若董事从事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就会使公司丧失竞争优势,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虽然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但是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对我国的董事竞业禁止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关键词】董事义务禁止责任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亦称董事禁止竞业义务或董事竞业回避义务,是指董事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基于受托人身份而产生的一种“忠实义务”。就公司和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这种委任关系仅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经理承诺任职而成立。董事作为受托人,对于公司负有作为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中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发生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经营同所任职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可能会出现董事的自身利益同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情况,竞业禁止义务防止了这种情况的出现,故竞业禁止义务是忠实义务的派生。

  • 标签: 义务思考 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竞业禁止
  • 简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人才的自由流动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其潜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但是,当人才带着某种商业秘密从一个单位流动到另一个单位,当一些企业借人才

  • 标签: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企业 人才流动 利弊分析 合理性
  • 简介:【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法针对特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亦施加了竞业禁止义务。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亦未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股东,一般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有股权出让方竞业禁止条款的,应当肯定其效力,但竞业禁止期间应受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限制。

  • 标签: 竞业禁止义务 股权转让合同 效力 劳动合同法 高级管理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
  • 简介:竞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一直以来是学界与实务界广泛关注、激烈争论的热点问题。学界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关键在于对竞业协议的特性以及对此问题研究理念的差异。竞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秉持尊重竞业协议制度本意和基本部门法原则精神的理念.审慎地适用劳动法干预。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相关规定,作出分析。

  • 标签: 协议效力 竞业禁止 定理 离职 法律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
  • 简介: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广泛应用.然而,我国立法至今没有确立合理的竞业禁止规则,这显然不利于竞业禁止的规范.本文在对国外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入手,试图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合理的竞业禁止在法律上作以初步探讨.

  • 标签: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合理化
  • 简介:随着中国商品经济走向成熟,人才和信息逐渐成为我国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之引发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频繁发生,这有很大一部分是与企业人员流动有关的,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完善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 标签: 商业秘密保护法 竞业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
  • 简介:通过整理和研究有关竞业禁止的案例发现:就保护商业秘密而言,商业秘密侵权之诉难度更大、胜算更低,企业更倾向于依据竞业禁止协议提起违约之诉。但在经济补偿金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关系上,法院倾向于认定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鉴于占据主导地位的"无效说"使得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保护陷入两难境地,且实质上并未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择业权,笔者赞同"有效说"之法律设计,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议补充以确认竞业禁止协议之效力。

  • 标签: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协议 侵权之诉 违约之诉
  • 简介:被告陈穹对原告大和公司所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得知被告在安立代表处工作后,原告以其与安立有限公司存在业务交叉关系为由而认为被告服务于安立代表处即是对双方竞业禁止协议的违反之主张

  • 标签: 一起竞业禁止 争议案 劳动争议
  • 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机会,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明示约定为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建立在真正的契约自由的基础上,以用人乎位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并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 标签: 劳动关系 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
  • 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机会,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明示约定为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建立在真正的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以用人单位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并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 标签: 劳动关系 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
  • 简介:竞业禁止规则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对其进行了补充,但是由于理论上的不足,导致该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背后法律关系认知的片面,还有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当引用,都造成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严重侵害,具体体现在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范围和地域、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等方面。本文除了揭示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容易被人忽视的竞争利益法律关系,还代替意思自治原则引用"权利位阶法则"和"谦抑性原则",从各个具体方面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规则的方案,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体现《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 标签: 竞业禁止 权利位阶 谦抑性 竞争利益 劳动权
  • 简介: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视角出发,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现有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阐述了竞业禁止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所应当体现的立法价值,对完善我国竞业禁止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

  • 标签: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法律对策
  • 简介:“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对权利采用什么救济方式,救济制度是强是弱,对权利保护而言都至为重要。步入20世纪后,随着人们对商业秘密财产权性质的广泛认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一方面,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对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得以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劳动者和投资者对劳动利益追求的差异使得与生俱来的劳动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更为显现。各国都尝试通过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途径,以期规范雇员和雇主之间,代理人之间或其他关系人之间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促进商业秘密的有效合理使用。

  • 标签: 商业秘密权 侵权救济 竞业禁止合同 权利保护 规制 经济社会发展
  • 简介:一、建立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所谓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本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也禁止与公司交易。也就是说,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他财产,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他财产。而竞业禁止的行为,即是董事、经理违反了该规定,实施了上文所禁止的行为。

  • 标签: 竞业禁止义务 追诉时效 财产 董事 时效制度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