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民警因公牺牲414人,平均每天1.1人;因公负伤4134人,平均每天11.3人.至于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受到当事人肢体攻击、推搡的更是不计其数,交警因纠正违章被扇耳光的事件层出不穷,警察的权利经常无端遭受侵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口号影响下,执法者竟成缺乏保护的弱势群体,近来引发的有关警察"不作为"的诉讼争端,与警察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不无关系.袭警的社会危害性正在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广大民警及有关业内人士呼吁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的保护,增设袭警罪.但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如果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力扩张,导致警察滥用权力.……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证明,这条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地为保障税法的顺利实施服务,应予修改。如予修改,应注意下列问题:宽严要适度。宽严是对立的统一,实践证明对偷税抗税罪惩罚过轻了,就不能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过严了,也同样失去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关键要“适度”。有些国家规定偷税抗税罪最高刑期为3年,就能有效地控制偷税抗税行为,使社会稳定发展,应该说在他们那里是“适度”了,而我们规定偷税抗税罪最高刑期3年,就不能起到这种作用,这就是“不适度”。因此,我们既反对严之过度,也反对宽之无边,主张宽严要适度。是否“适度”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如
简介:【摘要】李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但其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教唆与传授的又是同一对象。而且是边教唆边传授,故应认定李某系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牵连犯,对其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相比之下,传授犯罪方法罪系重罪,因此应认定李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关键词】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实施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传授犯罪方法罪作出如下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首次设立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使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被规定为一个独立罪名。而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均是按教唆犯罪处理的。由于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两者具有较多的共同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有时两者还会发生交叉。因此直到现在,审判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在适用法律时将两者混淆。而刑法对传授犯罪方法罪规定了较一般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更重的刑罚,足见立法者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犯罪分子的决心。因此为更好地适用法律,防止量刑失衡。有必要明确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区分开来……
简介:近年来,针对盗窃犯罪发案率“独占鳌头”、“经久不衰”,且不断上升之势,国家继《刑法》之后,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法规,刑法学界的同志也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出一条抑制盗窃发案的途径.这种有益的探讨,无疑对打击盗窃犯罪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纵观诸家之说,几乎均为根据《刑法》及有关法规,对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就事论事,而从立法本身来探讨其条文规定是否科学化问题,至今却很少有人涉及.对此,笔者意欲谈一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增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而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尚亟待厘清,本文将浅析高空抛物犯罪的既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