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
简介:在我国,城市弱势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它的构成状况、规模以及存在问题等出现复杂化、扩大化以及多样化发展趋势,日益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突出的社会问题。以新疆克拉玛依市为例,通过问卷调查、文献查阅、实地调研等发现,城镇弱势群体核心特征是经济收入偏低,而其他一切特征也都源于低收入状况。对城镇弱势群体的帮扶与救助的重点是提高其经济水平,不能靠简单地送钱送物解决他们的困难,必须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提高弱势群体劳动技能、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保障活动,让弱势群体变被动为主动,才能真正帮助他们改变命运、脱离困境。
简介:目的调查老年保健对象常见慢性疾病共病现况,以便为临床决策提供依据。方法随机抽取123名2015年10月-2016月7月在北京某医院进行体检的65岁以上的干部作为研究对象,并对其进行问卷调查。结果研究对象平均患病(3.52±1.48)种,其中青老年(年龄65-〈75岁)组、中老年(年龄75-〈85岁)组及老老年(年龄≥85岁)组研究对象平均患病种数分别为(2.80±1.05)种、(3.45±1.58)种及(4.29±1.45)种,不同年龄组研究对象平均患病种数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两比较结果显示,老老年组研究对象平均患病种数多于青老年组及中老年组(P〈0.05)。而研究对象中,仅患有1种慢性疾病者共5人(均为男性),患有2种慢性疾病者共32人(均为男性),患有3种及以上慢性疾病者共86人(男性80人,女性6人),不同年龄组研究对象常见慢性疾病共病情况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对象常见慢性疾病患病率位列前5位的依次为白内障(91例,73.98%)、前列腺增生(88例,71.54%)、高血压(77例,62.60%)、高脂血症(56例,45.53%)及糖尿病(36例,29.27%)。结论随着个体年龄的增长,共病呈现疾病种类数增加、病情复杂的态势。因此,保健工作者需要转变观念,积极关注老年保健对象增龄化改变,充分认识老年共病,学习共病管理的新思维,以更好地维护保健对象的生命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