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在有些情形下,行为人并未通过直接的暴力胁迫,而是通过足以影响相对人意志自由的经济上或商业上的压迫,使得相对人违背其内心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救济。英美合同法上的经济胁迫制度,与传统胁迫制度不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滥用优势地位或对方处于窘境,以暴力胁迫以外的经济或商业方式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按照其条件签订或履行合同。受到经济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我国司法实践中,若能借鉴经济胁迫制度,适当放宽对胁迫的认定,对于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具有一定意义。